日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李某华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西部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将从他人(身份不明)处购进的笔记本硬盘及从陈某涛(另案处理)处购进的转接口、带有西部数据标识的移动硬盘外壳及包装组装成假冒西部数据技术公司注册商标的移动硬盘,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46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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