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就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克家居)起诉东莞雅思家具有限公司(下称雅思公司)、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美克马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雷克蒙顿家具经营部(下称雷克蒙顿经营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雅思公司和美克马丁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雷克蒙顿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美克马丁停止使用“美克马丁”字号;雅思公司和美克马丁需赔偿美克家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雷克蒙顿经营部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因涉案双方在国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判赔数额较高,该案引起社会关注。
起诉商标侵权
美克家居起诉称,其是第1068902号“美克”商标、第1805225号“Markor”商标和第3198798弓“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涉案商标注册类别是第20类中的家具等商品,涉案商标曾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美克家居发现,雅思公司和美克马丁在公开销售的家具产品标签上、家具店铺上、宣传册、宣传彩页、路边宣传广告栏、商厦外墙、名片及网站等公布的产品上使用了“美克马丁”及字母“MERCOR",美克马丁在新品发布会背景宣传板中使用新品家具“MARKOR”及在厂房顶部使用MEIKEMADING。美克家居认为,两被告行为涉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原告商号“美克”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雅思公司和美克马丁在家具商品上使用该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雷克蒙顿经营部实施了销售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此外,美克马丁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克”两字及雷克蒙顿经营部在供货方名称中使用“美克”两字,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美克家居将三被告起诉至苏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美克马丁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克”两字;雷克蒙顿经营部赔偿原告50万元;雅思公司和美克马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1585万元等。
激辩没有侵权
对于美克家居的起诉,雅思公司答辩称:一,其不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雅思公司是一家销售家具的有限公司,其在销售美克马丁家具的过程中,已尽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查看了美克马丁的注册登记,审查了“美克馬丁”商标,该商标经过商标局的许可取得了注册商标证,双方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其销售该产品是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二,本案被告“美克馬丁”的商标是注册商标,也拥有商标专用权,并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等。三、涉案注册商标“美克馬丁”是否与原告的美克美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仍在上诉中,没有最终定论。
美克马丁公司答辩称:一、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原告起诉的案由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基础事实应当为商标侵权,商标是否侵权为本案的关键,事实上被告注册的“美克馬丁”的商标无效的决定依法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最终判决尚未作出,涉案商标的效力仍未最终被否定,原告的诉求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二、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告已经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争议。现正在行政争议的后续流程中,所以该案事实应当在行政争议审判完毕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三、被告在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依法使用核准使用的商标,没有过错,商标局审核注册通过并核发商标证,在此期间被告拥有合法有效证明书,其使用注册商标并不构成侵权等。
一审判赔300万元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美克家居经核准取得涉案第1068902号“美克”商标、第1806225号商标、第3198798号商标以及第12603370号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同时,“美克”亦系美克家居的字号,美克家居对“美克”所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益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从既有证据显示,美克马丁公司自成立之初即在产品及对外商业宣传中广泛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该标识中“美克馬丁”文字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其完整涵盖了美克家居的注册商标及享有在先字号权的“美克”字样,而与美克家居持有的第3198798号商标以及第12603370号商标相比,在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中“美克美家”汉字同样为公众进行呼业性使用该标识,而一种构成对在先民事权利侵犯的行为,除非法律另有明确例外性规定,不能因获得某种形式上、程序上所谓合法授权而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对于在获得所谓合法授权之前就存在的行为,已经可以认定构成对他人民事权利侵犯的,更不能因为其事后获得所谓合法授权而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故法院对美克马丁公司以其在后获得商标授权进行的抗辩不予采纳。
在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雅思公司及美克马丁公司商业性使用“美克馬丁”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当立即停止对该标识的使用行为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美克马丁公司在宣传推广中存在标注与“Markor”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被告雷克蒙顿经营部在其经营过程中有突出使用“美克马丁家具字样”,基于上述分析,在涉案请求保护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该种标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对美克家居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犯,亦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院综合考量美克美家品牌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美克马丁加盟店的开设情况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雅思公司与美克马丁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额为300万元。至于被告雷克蒙顿经营部所应承担的赔偿额,综合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意情况,酌定其赔偿额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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