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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踩“坑”!河源发布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作者:打假公司 发布时间:2022-03-16 15:57 阅读次数:
 
近日, 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 公 布2021年消费维权、行 政处罚典型案例, 以此警示商家诚信经营,引 导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谭女士在某购物中心超市购买了11瓶强人乳酸菌饮品,购买后发现该饮品已超过保质期。其与超市协商不成,便致电希望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处。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超市同意赔偿500元给谭女士,谭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二
2021年3月,王女士到某整形美容院咨询相关整形项目,与该整形美容院签订了接受整形项目的合同,并缴交订金500元,整形美容院承诺可随时退还费用。后续王女士未实施该整形项目,并与整形美容院解除合同,要求退还500元订金,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向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要求整形美容院退还订金。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整形美容院同意退款500元给王女士,王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三
2021年3月,游女士通过某微信公众号购买了一份火锅套餐,价格99元,套餐使用期限为2021年3月18月至2021年4月18日。2021年3月下旬,游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平台提出退费申请,平台承诺届时退费,但一直未退费。游女士向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希望平台尽快退还99元。接到投诉后,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和第三方销售平台及餐饮实体店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经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商家退还了99元给游女士,游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四
2021年5月,刘先生在某汽贸公司购买一辆奔驰二手车,驾驶后发现汽车存在气囊灯亮的情况且该二手车为事故车,由于商家未提前告知且合同未备注该车为事故车,刘先生认为汽贸公司欺骗消费者,要求汽贸公司退款退货。接到投诉后,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一是刘先生需通过多种渠道澄清表明汽贸公司非故意欺骗消费者,售卖事故车,汽贸公司本身并不知情;二是汽贸公司同意退货,并向刘先生退还185000元购车款。
案例五
2021年8月,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刁女士网上信访事项,其反映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5000元定金,委托其承办婚礼各项事宜。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且夫妻双方都是医务人员,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坚守岗位,取消了婚礼。但该婚庆公司只退还了4000元,刁女士及其丈夫对此感到不满,要求该婚庆公司全额退款。收到信访事项后,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婚庆公司表示与刁女士签订合同后,已与摄影师、化妆师等人员约定了服务时间,并支付1000元费用,后续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取消婚礼,扣除已支出的费用,已退还刁女士4000元。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婚庆公司表示为了感谢医务人员对于疫情防控的付出,同意再退还500元给刁女士,刁女士对此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六
2021年11月,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某KTV禁止其自带食物及酒水进入,其对此表示不满,希望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后,立即对该KTV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KTV进行整改,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七
2021年6月,欧先生向某家私店订购了一套橱柜,并全款支付13150元。商家承诺45天内将一套橱柜全部安装完工,但数月过去商家仍未将橱柜安装完工,且多次未按照其要求送货上门安装,其对此表示不满,致电希望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处,并要求商家退款退货及补偿其3000元损失。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商家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后4天内便为欧先生完成了安装服务,欧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八
2021年10月,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的诉求称其在佛山市顺德区天佑城门口的摊位购买了一台学习机智能平板,价格2699元,购买后七天无理由退货,并将商品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回位于源城的生产商,但一直未收到退款,希望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该公司尽快退还购买费用。接到投诉后,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和生产商联系。经核实,消费者是从流动商贩处购买的学习机智能平板,而不是直接从生产商处购进。为了更好地解决消费者的诉求,挽回经济损失,工作人员通过生产商找到了经销商,并要求其尽快退还2699元给消费者。最终,经销商退还了相关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九
先生在某商店购买了一批价值3300元的香烟,购买后发现该批香烟涉嫌假冒伪劣商品,遂向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烟草部门进行投诉。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联合烟草部门对被投诉商店进行调查。经核查,该商店确实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情况,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处理。同时,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消费者诉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3300元,并向曾先生补偿1700元,曾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向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赠送了一面印有“为群众办实事、为消费者维权”的锦旗。
案例十
2021年11月,罗先生在某商铺帮女朋友购买一条袜裤,购买后女朋友告知其购买的商品不是袜裤,罗先生便前往店铺要求退货退款,遭到店员拒绝,并告知商品一经售出,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款,但可更换款式,建议罗先生补90元差价更换一条连衣裙。罗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是店员误导致其购买错误,希望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退款退货。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商家,并耐心向商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过调解,商家同意费给罗先生。
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A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案
2021年3月10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A公司经营的“XX花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4月12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抽检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钠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当事人确认抽检批次食品为其进购并用于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6元,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B公司经营使用过期及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10月21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B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一台抢救车内有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支,在经营场所柜子和留院观察室发现一批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确认上述过期及无中文标签批次医疗器械为其进购并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和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产品一箱,并合计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C餐饮店在餐饮服务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2020年10月16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C餐饮店使用的餐具进行餐饮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11月17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抽检批次餐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1#筷子、46#筷子、47#筷子、48#筷子不符合GB 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当事人确认抽检批次餐具为其进购并用于餐饮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D公司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1月27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D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医院检验科内有一批“真空采血管”等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确认上述过期批次医疗器械产品为其进购并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一批,并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E公司充装销售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案
2020年12月17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E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燃气充装台有21瓶日期显示已过期、且无检验合格标识的气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措施。2021年1月2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符合资质的检测公司对上述21瓶气瓶进行检验。经检测,上述21瓶气瓶被判定为报废瓶,并由该检测有限公司强制销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F公司有奖销售案
2021年1月4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F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于2020年10月22日发布了内容含“最高抽8万减房价”的楼盘广告。经查实,当事人自2020年10月22日以来陆续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楼盘广告,直至被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时,该楼盘仍未进行开盘抽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G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洋酒案
2020年12月29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洋酒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证实,该批12瓶洋酒是向G公司购进并销售的。经鉴定,上述洋酒为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址的商品。经查实,上述洋酒确为G公司进购并用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7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H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示洋酒案
 
2021年4月4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H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销售的16瓶洋酒均无中文标识,且未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措施。经查实,上述洋酒确为H商行进购并用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中文标识洋酒16瓶,并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J公司制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0年8月11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J公司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11月11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质量不合格,依据《2020年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当事人确认该抽检批次产品为其生产并用于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K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0月14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K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商城发布了内容含“药房正品,保密发货,立即抢购……大多数人首次服用就能感受到千威带来的效果……等”的广告。经查实,当事人确认上述广告为其发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合理消费,养成索取并妥善保管购物凭证的良好习惯; 签订消费合同和书面协议前,应仔细阅读条款,弄清权利义务,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出现相关问题纠纷,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请广大经营者自觉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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