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长达10年的商标维权终于尘埃落定。近日,重庆鸽牌公司与鸽皇集团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鸽牌获终审胜诉。
最终判决鸽皇集团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停止商标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999万元、在《重庆商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幸福时光经营部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商标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即鸽皇集团、幸福时光经营部合计赔偿1000万元。
“鸽牌”与“鸽皇”商标纠纷之争过程
鸽牌与鸽皇的商标纠纷由来已久。2010年,鸽牌公司发现鸽皇公司或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随即针对“鸽皇”商标作出反应。2011年,鸽牌对鸽皇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原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4月作出裁定,认定鸽皇侵犯了鸽牌商标权及企业字号权,鸽皇商标被予以撤销。
对此裁定,鸽皇不服,通过不停上诉,走完了商标争议中的所有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流程,不过,自2013年12月至2017年12月,4年间累计4次裁定或判决,鸽皇均以失败告终。
随后,鸽皇继续上诉,2018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鸽皇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宣告鸽皇商标无效。同年9月,鸽牌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鸽皇,追究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并于2020年12月得到一审判决。
最近的二审判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鸽牌侵权案再次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宣告鸽牌胜诉。
“鸽牌”胜诉是市场、相关公众、法律的认可
本案是一起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辅助民事侵权的案件。鸽皇集团在无效宣告案件和侵权案件中,均提供了大量的推广宣传和使用证据,以通过“市场格局”进行抗辩。
鸽牌公司通过强化“鸽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鸽皇集团注册和使用“鸽皇”商标和字号的恶意,明确“市场格局”抗辩的前提是该“市场格局”是善意、诚信经营形成的,在被诉标识存在恶意申请、攀附性使用的情况下,即便有一定的市场规模,也不应保护。
如承认此种行为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知名度,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强行将其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
此外,本案还涉及商标的许可使用是否可以排除侵权、商标被无效宣告后之前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采信等问题,也颇为值得关注。
最后,再强调一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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