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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1-05 09:34 阅读次数:
 
赢海市梧桐服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梧桐公司) 是赢海市著名的服装生产、销售厂商之一,该公司享有"梧桐Wutong"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0年3月, 赢海市多尚服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多尚公司) 与赢海市另一知名服装公司赢海市神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公司)签订《服装销售许可合同》, 约定神鹰公司授权多尚公司在赢海市销售含有神鹰公司商标"神鹰 Condor"的服装, 授权期限为2010年3月至 2012年12月31日。
2010年4月16日, 多尚公司负责人钱卫民到梧桐公司采购了50件梧桐牌夹克, 每件夹克的进货价为300元。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钱卫民把采购回来的40件梧桐牌夹克的商标撕下, 把"梧桐 Wutong"商标更换为"神鹰 Condor"商标,并以6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神鹰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2010年9月6日, 梧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多尚公司销售的部分夹克虽然贴着神鹰公司的商标, 但与梧桐公司生产、销售的夹克完全相同。
2010年9月8日,梧桐公司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 梧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多尚公司购买了5套涉嫌侵权的夹克。收集了充分的证据以后,
2010年9月13日, 梧桐公司向赢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多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夹克,并要求多尚公司和神鹰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神鹰公司在事发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取消了多尚公司的销售代理资格。
律师分析:商标反向假冒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事件中, 多尚公司通过实施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梧桐公司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多尚公司应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向梧桐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商标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的活动中, 将他人商品上黏附的商标取下, 把自己的商标粘贴或者覆盖在他人的商品上, 以冒充自己的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多尚公司把梧桐公司夹克上的商标撕下并替换成神鹰公司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反向假冒, 应当向梧桐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神鹰公司并未授权多尚公司在销售服装的过程中替换他人的商标, 且神鹰公司对多尚公司替换他人服装上的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并不知情, 神鹰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因而,神鹰公司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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