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遇到商标侵权企业该如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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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1-14 10: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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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诉称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大量使用甲公司的A商标。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用于证实原告为宣传商标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2017年8月10日原告向该市公证处申请对侵权商标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费用4000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没有实施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乙公司在自己的“B商标图案”项目中所使用的作品系被告自己独立创作完成,并取得了版权登记证书,并主张目前被告使用的均是“B商标图案”商标,B商标未再使用。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B商标”侵权,并不主张“B商标图案”侵权。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及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侵犯原告作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2018年法院做出被告停止侵权以及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判决;同时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根据此案可知,遇到商标侵权事件,被侵权公司应当保留商标被侵权的证据,必要的时候对侵权商标进行公证,案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点是“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B商标’侵权,并不主张‘B商标图案’侵权”。应该注意到的是“B商标”≠“B商标图案”,在原告一方当事人提出“B商标”侵权的事实与证据时,对方否认对原告涉案美术作品侵权,但仅提出“B商标图案”取得版权登记证书的抗辨,法院将很有可能以“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处理。对于被告提出自己所使用的商标并非“B商标”,而是“B商标图案”,法院会综合双方涉案商标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比对,以此确定商标是否侵权。
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方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关于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适用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本案为著作财产权案件,被告不构成对原告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且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予以上网公布后,足以消除影响,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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