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1日,杏花村汾酒厂与个体工商户耿某关于“晋裕汾”商标争夺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耿某注册的“晋裕汾”商标被宣告无效,杏花村汾酒厂最终赢得“晋裕汾”商标案。
商业江湖,李鬼遇李逵,必然原形毕露。而保卫汾酒文化,是杏花村汾酒厂长久的使命之一。
杏花村汾酒厂打响“晋裕汾”商标“保卫战”
早前,在杏花村汾酒厂和个体工商户耿某争夺“晋裕汾”商标一案一审中,耿天勇主张其为1919年创立的晋裕汾酒公司股东的直系血亲后代,并提交加盖汾阳市杏花村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关于永安村耿家与杏花村“义泉泳”酒坊及太原“晋裕汾酒公司”关系的证明》及署名为郭德润、郝承廉的证人证言。但因未能提供户籍档案、公司档案、官方史料等直接证据证明耿天勇与耿翔凤、耿翔凤与晋裕汾酒公司之间存在何种事实上的联系。同时因晋裕汾酒公司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就已倒闭,耿天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为晋裕汾酒公司股东的后人,其承继原公司注册商标标识、商号等权益亦应当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同时,经审理查明可知,耿天勇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0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杏花村汾酒公司在先知名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耿天勇的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耿某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耿某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二审期间,杏花村汾酒厂周密调查,全面搜集证据材料,全力配合,提供在先注册证明及被侵权样本等大量物证和史实材料,客观理顺晋裕汾历史发展脉络,维护汾酒一脉相承、清香正宗的品牌形象。
“中国酒魂不容亵渎”!耿某注册“晋裕汾”商标被京高院宣告无效
2020年12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21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5月21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并无不当。
汾酒,是“国酒之源、清香之祖、文化之根”,是活着的中国酒文化载体。而山西汾阳杏花村,酿酒源头可追溯到6000年前。若想理清“晋裕汾”相关商标归属问题,当重溯历史,追寻源头,以史为证。
1875年,宝泉益酒坊在杏花村东堡芦家街创办,后改名为“义泉泳”,杨得龄曾任义泉泳大掌柜,义泉泳生产的汾酒获得了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甲等大奖章。1919年,晋裕汾酒公司成立,杨得龄兼任经理。1932年,晋裕汾酒公司以9600银元价格兼并了义泉泳酒坊。
“中国酒魂不容亵渎”!耿某注册“晋裕汾”商标被京高院宣告无效
1948年6月,中共晋中地委派杨得龄之子杨汉三筹备恢复汾酒生产,杨汉三在义泉泳旧厂址上恢复汾酒生产。1949年2月,晋中军分区派干部利用原德厚成旧厂址建立晋泉公酒厂。1949年5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以1.76万元价格购买了晋裕公司和德厚成全部产业,并将义泉泳和晋泉公酒厂两厂合并,于6月1日成立国营杏花村汾酒厂……这些均为记录在册的史实,亦有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业厅酿酒工业管理局给山西杏花村汾酒厂的信件、老作坊房屋所有权证、老作坊国有土地使用证、(2019)晋民终340号民事判决书等为铁证,是毋庸置疑的。
“中国酒魂不容亵渎”!耿某注册“晋裕汾”商标被京高院宣告无效
多年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和汾酒品牌形象,全力维护品牌合法权益。早在1981年,杏花村汾酒厂取得第150927号“汾”商标注册证,并围绕“汾”商标进行了大量商标注册,以“汾”为根扩建商标“品牌树”,全面保护“汾”商标。
经过多年精心运营传播,汾酒品质、文化、品牌获得行业和市场的肯定,在国内外荣获多项殊荣,“汾”商标已打响知名度,在业内享有盛誉。
“中国酒魂不容亵渎”!耿某注册“晋裕汾”商标被京高院宣告无效
随着汾酒驰名中外,不少不法商家在品牌和商标设计、产品宣传上打“擦边球”,干扰消费者视听,扰乱市场秩序。为此,杏花村汾酒厂严把商标侵权监测关,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汾酒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一旦发现商标侵权犯罪行为坚决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坚决打击商标侵权嚣张气焰,警示不法经营者,建立清朗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守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树立汾酒“中国酒魂”清香正宗品牌形象,让汾酒悠久的历史文化一脉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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