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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名可作为商标使用,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7-01 16:07 阅读次数: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做了以下详细解释:
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 市辖区;地级地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本 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旅游城市 名称的拼音形式。
首先,除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地名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也可作为商标使用,比如陕西省安康市,“安康”两字有强于地名的含义,类似这种词就可以作为商标申请。陕西省西安市,“西安”除地名外无其他公众知晓的其他含义,所以“西安”两字就不能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
本条中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 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 的中文译名。
本条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 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这里提到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比如陕西省安康市,“安康”两字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类似这种词就可以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陕西省西安市,“西安”除地名外无其他公众知晓的其他含义,所以“西安”两字就不能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
其次,《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以下几种地名注册商标的情况除外,不适用于商标法第十条:
1.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例如: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 其他含义的 例如:
3.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 例如:
但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或者服务内容等特点发生 误认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驳回。例如:
4.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 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 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例如:
再有,注册商标也不是完全不能包含地名,《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以以下形式含有地名的商标的是允许注册的:
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除外。
所以,只要申请人申请商标时注意以上几点,就不会因为出现商标因为《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二被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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