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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大米”被诉侵权,是正当维权还是维权过当?
作者:打假公司 发布时间:2022-03-21 15:06 阅读次数:
 
松花江是黑龙江在中国境内的最大支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的北部,其流域的黑土地独特的气候、土壤、水质,是盛产优质大米的关键。
一般老百姓们选择产自松花江的优质大米时都称其为松花江大米。
而就是因为产品上标了“松花江大米”的约47家商户,全都被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起诉侵权。
因为“松花江”三个字,是正大桑田公司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第1151550号、第16402823号、第17316793号这三枚商标就是此次的涉案商标。
“好的珍珠米就产自松花江,不让我打这个,打‘黄河’也不合理啊!”
李庆忠是成都郫都区海霸王市场粮油区的兴粮泉经营部的老板,这次被起诉侵权的“松花江大米”其中就有他们家。
李庆忠是黑龙江人,从小喝着松花江水长大的,几辈人都用的松花江,在成都做大米批发生意已经10多年了,包装袋上的“松花江大米”也用了十多年,而且还专门给大米包装袋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突然被告侵权,李庆忠方认为“松花江”是专有地名,是通用名词,自身标注“松花江”是为了突出产品产地,字体、排列、展示方式等与正大桑田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有明显区别。
且外包装上有厂家、商品名称等作为区分,包装袋也于2016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郫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松花江”是河流名称,不属于商标法中限制的县级及以上的特定地名,且被告兴粮泉方无法证实“松花江”是全国范围内指代大米来源的通用名称。
法院认为,正大桑田所拥有的商标从1998年就核准注册了,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兴粮泉方应该主动避让,可以使用但需明显区分。
法院最终判被告兴粮泉方侵权属实,赔偿原告损失4.7万元。
一审判决兴粮泉方败诉,目前已经在安排全面更换包装,将包装袋上的“松花江大米”改为新注册的“兴粮泉松花江”商标,包装袋背面也整体突出展示“兴粮泉”注册商标。
李庆忠表示:“没有办法,他逼着不要我卖啊”。
但同时,李庆忠和部分商家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决定继续上诉。
作为“松花江”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提起维权诉讼的行为是其合法权益。
此次问题的争议根源是“松花江”在商标法中不算违反规定,但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其保护的范围是否应该有所限制,目前还没有标准的定论。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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