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他人生产并销售涉嫌侵犯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后,向法院起诉维权,两审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提出监督申请后,经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改判,合法商标得到保护。申请人称检察机关的举动挽救了公司。该案也成为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唯一一件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
从发现别家公司生产并销售涉嫌侵犯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到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从一审胜诉到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再到申请再审被驳回,北京市安实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实公司)像坐了一趟过山车。2019年7月16日,该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监督。市检四分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公司确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请北京市检察院抗诉。北京市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8月25日,经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再审该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没想到”“太感谢”这六个字,是安实公司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获改判后反复提到的,既感谢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也感谢再审法院维护权利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改判。监督申请人更是用“挽救”二字来形容这份来之不易的结果对一个民营企业的发展何其重要。
发现“李鬼”后果断维权
2016年6月1日,安实公司发现天津市某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一种名为“天然安石粉涂料”的产品。该产品由北京正鸿泰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鸿泰达公司)所生产。
记者了解到,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安实公司享有四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四个商标的文字部分均为“安石”,核定使用在2类、19类非金属建筑物涂料、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耐火建筑物涂料等商品上。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绍,1993年9月13日,专利局向天然石粉内饰面浆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人安苏颁发发明专利证书。1997年8月21日,安实公司取得涉案商标的专用权。1999年8月18日,安苏授权安实公司独家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安实公司一直生产销售“安石”牌天然石粉涂料20年,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还承接着各类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随着“安石”系列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市场上出现多种侵犯商标权的产品,该企业还为此专门成立了维权部门,监控线上线下渠道,积极维权。因此,在发现正鸿泰达公司生产销售的“天然安石粉涂料”产品后,安实公司于2016年7月7日以正鸿泰达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两级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2016年12月23日,石景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正鸿泰达公司提交的商品通用名称的证据,不足以代表整个行业标准或不同类别商品的根本区别,正鸿泰达公司使用“安石”文字的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其生产商品的来源或者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生误认和混淆,且正鸿泰达公司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意图,侵害了安实公司对四个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处正鸿泰达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23920元。
然而,就在安实公司以为自己的维权之路取得阶段性成果之时,二审判决却出现反转。
原来,正鸿泰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审判过程中,法院认定:无论是正鸿泰达公司还是安实公司,均将“天然安石粉”作为一种建筑材料的产品名称加以使用。正鸿泰达公司对“天然安石粉涂料”的使用仅是为了表明商品的名称,并非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该行为属于对“安石”的正当使用,而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安实公司无权禁止正鸿泰达公司的该正当使用行为。2018年7月20日,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安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出现大反转,安实公司当然不服,于是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6月12日,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安实公司的再审申请。
是正当使用还是有意侵权
“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做这个品牌的系列产品,这个案子的结果一出,网上已经开始出现各种厂家仿冒我们的产品。我们的产品价格肯定和假冒产品的价格没法比,整个公司可能就经营不下去了。”安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诉记者,因为不服二审判决,他想“再试试”,便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监督。
案件被受理后,轮案分配到了市检四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办案组,该办案组由该院副检察长常国锋担任主办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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