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网8月18日讯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消息,贪玩公司因注册“渣渣辉”商标未被批准而提起上诉,最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因是“渣渣辉”有贬低人格的含义,可能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贪玩公司认为,“渣渣辉”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渣渣”本身不具有负面含义,“辉”具有积极含义。此外,公司自2018年起运营、推广“渣渣辉”传奇游戏至今,未得到负面评价,公众看到该商标容易联想到贪玩公司的游戏,而非张家辉本人的形象和作品,贪玩公司没有借助知名演员效应来获取利益的意图和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渣渣辉“,“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具有“渣滓、碎屑”的含义,作为网络流行词,具有“差、烂”的意思,含有贬低人格的含义。该商标申请注册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此贪玩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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