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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使用李小龙的形象算不算侵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1-06 12:14 阅读次数:
 
12月25日,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真功夫餐饮至上海二中院。信息显示,李小龙公司法人代表为李小龙女儿(Shannon Lee,中文名:李香凝),公司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并请求法院判令真功夫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消息一出,许多网友十分吃惊,表示此前一直认为该品牌商标已获得李小龙形象正式授权,有网友评论“这个形象就是李小龙,动作一摸一样”,更有网友直接表示“这是名目张胆的侵权”。
真功夫公司于2004年申请“真功夫”商标,2007年真功夫商标图案更变,但更变后的图片还是与李小龙形象酷似,甚至不少人认为是漫画版李小龙。2010年,真功夫重新申请了一批商标“功夫送”,并沿用至今。2010年以后,变更后的真功夫商标图案是否构成侵权呢?本篇文章将进行简要探讨。
死者是否肖像权等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对肖像权予以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该篇法规部分条款于2008年被最高法院废止,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仍有效。
肖像权、姓名权等属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推断,活着的“公民”才是民法下的公民,已去世的人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享有肖像权的“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仅保护在世公民的人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以得出,对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仅限于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
2000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中提出,“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和2016年将最高法上述答复意见写在裁判文书中作为部分裁判依据,认为死者具有肖像权等人格权益。
真功夫商标图案是否侵权?
真工夫使用的商标图案是李小龙的肖像,还是类似李小龙形象的工夫形象,是是否存在侵权问题的关键。
商标维权律师封跃平律师指出,肖像可以分为写实肖像和漫画肖像两类,如果真工夫使用的商标图案被认定为是李小龙的肖像,则构成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华日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振锁等肖像权纠纷二审中认为:“卡通漫画属于绘画的一种特定形式,可以作为再现肖像的造型艺术手段。只要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则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从而成为我国法律肖像权保护的对象”。如果真功夫的商标图案能反映出李小龙的容貌、表情,可辨别出该商标图案属于李小龙的漫画肖像,则李小龙女儿可主张肖像权,真功夫擅自使用他人漫画肖像构成侵权。
如果真工夫使用的商标图案属于类似李小龙形象的工夫形象,真功夫变更后的商标图案不能反映出李小龙的容貌、表情,仅凭卡通形象穿着的李小龙黄色衣服和动作,可能无法主张真功夫公司构成侵权,因黄色衣服及有关动作可能不具备“专属性”,其工夫形象也可能是其他普通功夫人物的形象。
商标维权律师封跃平律师指出,判断变更后的真功夫商标图案是否侵权,关键在于真功夫商标图案中的功夫形象与李小龙是否形成了对应关系。即使该功夫形象未能清楚地反映李小龙的容貌特征,不能直接辨识李小龙本人,但如果公众很容易将上述功夫形象与李小龙产生联系,普遍将商标图案中的功夫形象认定为李小龙,或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真功夫使用的就是李小龙的形象,则该功夫形象就具有了明确的指向性和辨识性,真功夫商标图案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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