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美俊是京天红品牌的创始人,1991年第一家京天红在北京虎坊桥开业,因为有着主打的京天红炸糕,这家餐饮小铺在虎坊桥火了20多年,成为老北商标维权网:京地标性美食品牌。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韩美俊为“京天红”筹划着未来:在现有11家门店基础之上,筹备开店4家,未来计划开到50家到上百家门店。
但是6月份随着被卷入
商标侵权案,韩美俊已无心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扩店上,而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商标的问题。韩美俊发现,刘某在2012年7月开始密集抢注“京天红”35 类、30 类以及32类等多个国际分类,这也是刘某起诉京天红合作伙伴凤起龙游的依据。
韩美俊向记者表示,他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因此他将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侵权诉讼,维护“京天红”品牌的合法权益。
谁是李逵?
打开中国商标网输入“京天红”三个字,会出现51条申请记录,其中涉及食品分类的分别有北京京天红食府、铁瓷(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刘金雨等三位申请人。据悉,前两家公司为韩美俊关联公司,而刘金雨就是韩美俊口中的“恶意抢注者”刘某。
根据韩美俊的介绍,早在2009年10月,北京京天红食府委托商标代理公司申请注册了“京天红 JTH”第 43 类商标,包含 【备办宴席;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馆等】的商标,商标由“京天红”汉字拼音和图形组成。该商标于2011年1月获准注册。
中国商标网显示,刘某于2012年7月开始注册“京天红”16类(钢笔)、29类(食品油脂、鱼肉干等)、30类(油炸蜜糕、蛋糕、糕点等)、32类(奶茶、无酒精果汁等)、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以及43类(饭店、餐厅等)等国际分类。
两位申请人在不同的分类中均申请了相同字样的商标,双方互未有交集,直到2019年6月双方有了摩擦。商标持有人刘某最先维权,他认为京天红合作伙伴凤起龙游在未经自己授权允许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面装饰、门头以及产品销售中使用“京天红”字样,于是他将京天红自营的马家堡店和与凤起龙游品牌合作的苏州街店告上法庭,并索赔20万元,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当中。
这也激发了韩美俊的斗志:明明自己是“京天红”的创始人,为何反而成为了侵权方?韩美俊认为,自己是李逵,而刘某的“京天红”是李鬼。对此,也有人提出质疑:刘某也申请了不同国际分类的京天红商标,韩美俊能否发起跨分类的保护?因为商标注册有45个大类,只有驰名商标,才有跨类别的保护。
对此,韩美俊回应称:“我们从91年经营京天上帝大厨房开始,到1996年转型做京天红酒家,包括生产炸糕。这个是目前的既定事实。现在只不过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我们先注册了43类以后,对方看到有一些漏洞跟瑕疵,注册了其它类别,但这么多年的经营者毕竟是我们,事实就是事实。”
韩美俊方面也拿出了另外的证据以证明对方为“恶意抢注”,京天红方面律师代表周益霞介绍,刘某还抢注了“虎坊桥”、“地安门秋栗香”等商标。
京天红方面也开始反击, 如今京天红方面密集提交了 19 个有关“京天红”的商标注册申请,避免被人恶意抢注;另一方面组织律师团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对被恶意抢注的商标进行无效宣告及撤销申请,所有申请尚在受理过程中。
入坑容易 维权难
事实上,不只是韩美俊的京天红,此前网红糕点“鲍师傅”也因商标被抢注并被抢注方授权开店而展开了长达多年的“打假行动”,多起诉讼还在进行当中。两家公司遇到了同样的麻烦,其背后原因是什么?
韩美俊也在反思。“当时注册商标成本较高,注册一类就花了3000多元,加之我们对知识产权及商标保护的意识较弱,代理公司告诉我们,注册43类就够了,所以我们也没有对其他类别进行保护性注册。”
而在律师周益霞看来,商标维权的难度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她介绍,首先维权时间成本较高,商标维权案件的撤销审查周期都在一年左右,审查结束,有了结论以后,还有后续漫长的商标行政诉讼。“对企业来讲,违权的成本高,而侵权的成本相对比较低;尤其是像加盟店,在维权过程中,对每一家店我们都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工作量和费用成本是比较高的。”该律师进而建议,企业要重视商标保护,在注册商标时,最好把相关大类都申请,以免出现被人恶意注册的情形。
此前鲍师傅品牌创始人鲍才胜也向记者坦言,维权这几年刨除花费的资金,他个人的精力全部耗费在取证之上,无暇顾及企业自身的创新发展,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阻碍和压力。
另有一位餐饮品牌人士也向记者表示,由于企业规模不大,无力承担维权成本,很多企业选择无视和放弃,这也是诸多恶意抢注者选择小型规模企业“下手”的原因。
对于商标保护,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在完善阶段。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14日。
征求意见稿中的一项内容为,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他人商誉等都算作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