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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花香”商标再引纷争?索赔12万,福州米厂维权忙不停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6-24 10:13 阅读次数:
 
 说到“稻花香”大米 ,许多人都不会陌生,作为市场上常见的大米品牌,许多超市都有卖。然而,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家喻户晓的“稻花香”其实是福州的品牌。日前,“稻花香”商标的拥有者福州米厂还把五常的一家大米生产商给告上了法庭。
“稻花香”商标引纷争
据海淀法院网信息,因认为自身注册的商标“稻花香”未经许可被擅用同种产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福州米厂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将大米生产商五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大米销售商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及海淀分店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2万元。原告福州米厂诉称,其系第1298859号“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该商标于1998年3月提出申请,于199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经过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7月27日。经福州米厂调查发现,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店销售了由五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突出标注“稻花香”标识的大米。原告福州米厂认为,三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享有的“稻花香”商标专用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关于此案的后续进展,小编也将继续跟进。其实,这已不是福州米厂第一次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了。福州米厂多次维权
2014年,福州米厂将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常公司)等三家企业告上法庭,称其生产销售的“乔家大院稻花香”大米,侵害了“稻花香”商标专用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五常公司使用了与“稻花香”近似的标志,容易误导消费者,侵害了商标专用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却认定,“稻花香”是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属于正当使用。
福州米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审该案。2017年12月22日,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最高院认定:五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稻花香”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仅以审定公告的名称为依据,认定该名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18年,因认为大米商品上的“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擅用,福州米厂将生产商五常市千禾米业有限公司及出品商北京先农氏有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福州米厂屡次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一方面,说明了福州米厂的维权意识极高,另一方面得益于其对商标的高度重视。对企业来说,全面预防商标侵权,被侵权时有法可依,首先要做到拥有注册商标。拥有注册商标意味着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即使遇到侵权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完全稳固住自己的市场地位和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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