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被冒用,该如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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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标保护 发布时间:2019-05-27 12: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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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释义及法律法规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一种。只有当行为人的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才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则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去公安机关报案
首先要搞清楚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犯罪认定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客体: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有关于商标的管理制度,以及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实施该行为的心理态度。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没有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2.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种”是指商品均处于同一商品分类之中。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也可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3. 使用的是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2)“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强调的是刻意地去完全复制、局部变造、仿制与前述注册商标相一致的商标。如果一般的消费者在正常的选购、消费活动中能够对假冒使用的商标与真实注册商标产生误认,即可认定成立。
4. 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数额、后果界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如何认定“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 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四、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1. 指的是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2.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5. 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2009]刑二函字第28号)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经侦相关案例
2017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廖某红和李某沁纠集刘某、邓某其、吴某秀等人在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景安大厦内某处房内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活动。廖某红负责采购二手苹果手机用于翻新以及销售翻新后的侵权手机;李某沁负责日常管理和记账;刘某负责采购假冒的苹果手机配件;邓某其、吴某秀等四人则负责检测、翻新苹果手机。
2017年7月,公安人员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正在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廖某红等人当场抓获,并从现场缴获涉案手机108台,用于翻新的零配件、翻新工具一批,送货单若干张。经苹果公司核实,缴获涉案的手机均系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该部分商标价值为人民币20万余元。另查明: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廖某红等人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手机金额达人民币177万余元。
2018年10月,经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终审判决李某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邓某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吴某秀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看完了以上相关法条及案例
如果确认注册的商标被人冒用
则需要携带材料前往所在辖区经侦局报案
假冒注册商标罪报案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 自然人报案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 单位报案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信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报案的,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应当是了解案件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或案件直接当事人。
二、报案材料
1. 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写明控告案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后果和涉案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或如实讲述案发经过。
2. 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和报案人的签名。
三、证据材料
1. 被控告人(单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
2. 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资料,以及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样品或照片;
3. 被控告人假冒注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标识、广告、产品说明书;刊登假冒注册商标的报刊,以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或照片等材料;
4. 被控告人实施了使用未经注册人许可与其相同的商标行为或擅自制造、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擅自制造、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材料,以及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数额依据的材料;
5. 能够证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上应写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本公司(本人)提供”,注明提供的时间并签字盖章。
四、其他情况
如报案内容所涉及案件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的,应在报案时提交该机关的受理或处理意见,并予以说明。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之一
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希望各大企业也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如果你的品牌遭受侵权
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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