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赤峰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吕先生投诉,称于2017年7月在松山区某二手车行购买一台二手汽车,总价格是6万元,首付2.2万元,贷款3.8万元,同时又交押金、补偿金共计1900元。吕先生在2018年3月提前还清贷款后,去车行索要被扣的押金和补偿金时被经营者拒绝,经营者以消费者提前还款违约为由,拒绝退还押金、补偿金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吕先生在交涉无果后向赤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赤峰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对提前还款事项有具体说明,合同中关于押金及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一栏也是空白。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扣机动车登记证和贷款押金及补偿金没有依据,在消费者还清贷款后,没有及时退给消费者押金和补偿金是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调解,并对经营者的推脱行为进行了批评,最终经营者接受消协的调解,为消费者退还押金、补偿金共计1900元,并归还机动车登记证书。
本案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调解,《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另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的要求也应得到商家的支持。本案中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虽狡辩,但在消协依据法律鼎力调解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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