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7月23日,北京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李某等四人故意在多个乡镇超市购买过期食品,自称“吃坏了”,要求商家承担上万元的路费及就医费用,否则就向监管部门举报或在商家门口闹事。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四人经常以此种手段向不同商家索要财物,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审理,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商家销售过期食品,明显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李某等四人为何还会锒铛入狱呢?
作为一般消费者,买到假货或过期食品等,一般都会选择投诉举报、退货退款等方式去解决问题。投诉举报,是为了让不法商家受到应有惩处;退货退款则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但有一部分人,却专门“盯住”商家的“软肋”,以“举报”为幌子,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要挟商家作出明显超过法律规定合法权益范围的高额赔偿。如此一来,“打假”便变了味儿,背离了法治精神,且涉嫌敲诈勒索。李某等四人,正好“对号入座”。
据了解,2021年12月最高法出台的《“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明确规定了“知假买假”的法律边界: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公众伸张正义,这样的“打假”应该倡导。为了一己私利,以法律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这样的“打假”则逾越了“红线”。
从“打假”滑向敲诈勒索之路的,还有不少案例。比如,前几年,成都的黄某发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遂以举报相威胁,向河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等地的309家电视台索取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最终,黄某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律的意义在于惩恶扬善,绝不能沦为个别人牟利的工具。是正义之举,还是吸血行为,想必“李某、黄某们”的内心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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