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网: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颇为受争议的一大亮点就在于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所谓“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见的“职业打假人”,他们往往“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他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目的不是为了自身消费,而是为了根据法律规定,向商家索取“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并以此牟利。
那么,此次上海修法,是否意味着法律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否定呢?“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我们今天一起走进“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
一、职业打假群体现实一:惩罚性赔偿规定可以带来高收益
“职业打假人”之所以能索取高额惩罚性赔偿,主要源于《消费者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两部法律。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而《食品安全法》更是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小芝检索近年的裁判文书显示,“职业打假人”多具有较为丰富的打假经验(往往在全国各地有较多诉讼),或通过与专业律所合作(委托固定的律所或律师),批量购买大量“问题商品”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给予惩罚性赔偿。
2021年,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判决书显示,“消费者”程某在8月20日—8月25日期间,分别在淘宝、京东、拼多多3个平台的4家网店中购买了8批次总计260盒某某堂牌阿胶月饼,合计金额52300元。随后,“程某”以“阿胶月饼含有人参,但是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3克/天”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十倍赔偿共计52万余元!
我们以程某名字为关键字进一步检索发现,其在2019-2021短短3年间,共提起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侵权纠纷案件共计173件,其中撤回起诉(调解结案)共111件,法院判决胜诉的共39件,判决败诉的仅1件。
这些年,程某先后辗转青海、新疆、上海、山东、湖北、江苏、河南等全国20多个省市,粗略估计通过诉讼其3年间获利百余万元。如此高收益,也难怪职业打假人乐此不疲了。
二、职业打假群体现实二:“职业打假”消除了假冒伪劣生存空间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作为民间监督、社会监督形式,较好地弥补了我国公益诉讼缺位的窘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打击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具有推动作用。
2020年,大名鼎鼎的网红主播“辛巴”在直播间售卖的258元一份的燕窝饮品礼盒中,被消费者质疑“不含有燕窝,全都是糖水。”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辛巴起初根本不为所动,坚持声称自己卖的燕窝“都是真的”。还声称要起诉“污蔑”自己的网民。消费者前期苦于缺乏诉讼经验和高昂诉讼成本,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对此,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在社交平台上对辛巴发起了职业打假。其曝光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辛巴售卖的所谓燕窝饮品,不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乳酸钙”,而且其固体状物资成分是海藻酸钠,蛋白质含量为0,根本没有燕窝的有效成分唾液酸,与直播间所说的含有不到2克燕窝有效成分唾液酸完全不符。而且该款燕窝的成本价仅为4.2元,而在辛巴的直播间该产品的售价达到了40多元。”
直到此时,辛巴方面才不再“死鸭子嘴硬”,不得不发文道歉并主动要求赔偿,监管部门也及时介入调查。此次“燕窝事件”,辛巴公司退赔6198.304万元,罚款90万元,辛巴个人直播账号也被封禁60天,其为售假行为付出了高昂的法律成本。
三、职业打假群体现实三:职业打假很容易走入“敲诈勒索”歧途
职业打假人陈某,是个年仅20多岁的年轻小伙,却专注于“电商平台”打假已经有5年多了。
他的打假经验是:先在网上发现“差评多的问题商品”,然后下单购买到货后,先私下里通过网络平台与对方协商,协商时要以“投诉举报、法院起诉”相威胁,“一般商家都会赔钱息事宁人”,而如果对方拒绝,就可以再去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去法院起诉。
他的经验百试不爽后,还在网上招学员开了职业打假培训班,每个人收费388元。
哪想到,就在他装备继续大干一场时,他的职业打假生涯戛然而止了。
当地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陈某一年内向法院起诉800余起,占了法院民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扰乱了正常社会环境,给经营者造成困扰,并且企图运用商家对法律法规不熟悉的劣势而勒索钱财,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当地公安机关也以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对其进行了刑事立案侦查。
陈某不服气:“我打一次假是好事,打了次数多了怎么变成坏事了?”
陈某可能不知道,其实他的打假并没有错,错在以打假为名,通过敲诈勒索商家索要钱财,其必然要为自己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小芝评述:对于职业打假人,我们一直是爱恨交加。
爱的是他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震慑了黑心商家卖假售假行为,让他们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
恨的是他们的打假行为并非出于公心,而是出于私利,为打假而不择手段,“滥用诉权”、“敲诈勒索”、“钻法律漏洞”行为在这个群体中见怪不怪。
但是,无论如何追根溯源,我们应该承认:打假,是一项公益行为,不能也不宜掺杂个人私利。而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打假的担子完全有能力从职业打假人身上转到消费者协会等官方机构身上。
此次上海修法后,无疑在上海活动的职业打假人将无法再以消费者的身份自居了,也就无法获得专门针对消费者设立的那些高额惩罚性赔偿金,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对于助推公益诉讼的发展、社会风气的净化,以及营商环境的优化都是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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