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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以打假为幌子牟利,原告败诉!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8-30 09:43 阅读次数:
 
打假公司网备受关注的“甘肃电商遭十倍索赔”案迎来新进展。8月27日记者获悉,日前,经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甘肃玛曲县电商卢勇(化名)出售给原告张某的商品经检验属合格产品,且未超出其经营范围,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通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已通过网页浏览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其在第一次购买后即知晓产品的外包装状况后,当日即购买第二单,其重复购买涉诉商品,全部商品均未拆封食用,张某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之范畴,在其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购买行为有悖于生活常理,结合全案情节,张某对其重复购买涉诉商品未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对其所述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不予认可。
同时,销售的散装食品各塑封小包装外虽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及标志,存在缺陷和不规范,但在包装箱外粘贴标签,标注了品名、贮藏方式、保质期、包装方式、生产日期、生产地、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张某也并无证据证明该产品质量不合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未提供相关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
张某购买时已明知涉案产品为散装初级产品,同时也得知外包装有轻微瑕疵,其在明知情况下仍然购买,在购买后不是第一时间食用,而是至各渠道投诉,其行为有明显的获取高额赔偿目的。
在投诉后,张某直接要求“退一赔十”,对于张某的打假行为而言,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该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卢勇出售给张某的商品经检验属合格产品,且未超出其经营范围,故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4元,由张某负担(已缴纳)。
“今年3月初开的这个网店,就因为这个事前前后后折腾了大半年,给我们带来很大精神压力,也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拿到这份判决书,卢勇喜极而泣,他相信正义永远不缺席,同时也给他们这些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业敲响警钟,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仅要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更应在包装等问题上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避免投诉等事件的发生,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据了解,2022年4月3日,张某向卢勇所在地的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7225元(十倍赔偿)并退还货款7722.5元。
6月14日上午,该案在玛曲县人民法院开庭,由于原告张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7月11日,张某再次在其户口所在地的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仍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7225元并退还货款7722.5元。
7月27日上午,该案件在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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