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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也需要打假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1-05 09:25 阅读次数:
 
袁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会遇到这样的顾客。他在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开了一家小超市,2018年12月,有一名顾客多次在小超市里买了多件食品,这些食品均过了保质期。之后,顾客向超市索赔,还起诉至温岭市人民法院。日前,袁先生和顾客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给对方4500元。
 缺席审理后再次起诉
这名顾客姓张,40岁,湖北人。
 2019年7月,张某通过邮寄起诉材料的方式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袁先生经营的超市。涉案物品为一盒孢子粉,孢子粉售价398元,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购买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张某以孢子粉过期为由,向超市方主张10倍赔偿即3980元。
经法院排期,该案定于2019年8月1日开庭。开庭前,张某提出延期开庭申请,因未提供合理理由,法院拒绝了其申请。开庭当日,张某未到庭,此案按撤诉处理。
2020年4月1日,张某再次通过邮寄材料的方式立案。这次涉案物品为两瓶饮料。张某称,他于2018年12月16日、17日,分两次购买了这两瓶饮料。这两瓶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6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4元。张某的诉求为每瓶饮料赔偿1000元。
5月13日,温岭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追加了上述孢子粉的赔偿请求,即要求超市退还3次购物款共计406元,赔偿5980元,退赔合计6386元。
为起诉违法商家感到自豪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采取了视频开庭的方式,超市方到达法庭应诉,而张某则在湖北通过远程视频参与庭审。
庭审中,张某出示了3次购买货物的视频记录。每次购买时,张某从进店前就开始录制视频,一直到购买结束。其中,对于货物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还拍摄了特写。此外,张某还出示了购物小票。
法官询问张某,为什么到该超市购买货物?张某回答,他到温岭旅游,经过该超市,所以进店买东西。
法官问:为什么每次购物都要拍视频?张某称,他曾经购买过不合适产品,但商家不承认,他一直痛恨商家的这种行为,所以养成了拍视频的习惯。
法官问:第一次购买饮料后,发现是过期产品,第二次为什么又去购买?张某回答:国家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
法官问:你觉得自己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张某称,职业打假人不是法定的概念,职业打假人应该是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等,他作为关心食品安全的公民,依据法律赋予的索赔权,对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违法商家予以惩戒。作为公民,他为起诉违法商家感到自豪。
 超市方无奈选择了调解
2019年1月,张某向温岭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根据张某邮寄的举报内容,张某和朋友于2018年12月16日、17日和18日在该超市购买了5瓶饮料,合计20元。
张某的投诉举报请求为,责令超市退款,赔偿5000元;责令超市承担其因投诉产生的各种费用2331元,依有关举报奖励规定,按最高标准奖励2000元或以上。
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进行立案,并于2019年7月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超市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整改;对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18元,罚款6.5万元。
 超市方未答应张某提出的赔偿,张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超市方称,张某这是敲诈,除了他们超市,张某在附近其他超市也这样索赔过,其他超市为了息事宁人,选择和张某私了。
庭审结束后,超市方同意和张某调解。袁先生称,张某不断变更诉讼请求,他实在没精力应付张某的起诉。2020年5月1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方自愿赔偿给张某4500元及诉讼费200元,张某不再向超市方主张任何权利。
屡次提起诉讼大多被驳回
近年来,张某在浙江省提起诉讼的消费纠纷案件共有120余起,涉及物品包括食品、药品、手机等。其中,判决的案件有10余起,而且绝大多数判决结果是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8月4日,张某在杭州一家服装店购买了5件服装,销售人员告知该5件服装均系5折销售,在2016年7月时为6折销售。张某按吊牌价的5折购买,共计支付5474元。
 2016年9月10日,张某又到该服装店购买了10件服装,销售人员告知该10件服装均系5折销售,此前系7折销售。张某按吊牌价的5折购买,共计支付10473元。
2016年10月,张某以被告涉嫌价格欺诈及宣传违法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2016年12月,张某以价格欺诈为由向当地政府投诉,要求服装店退一赔三,服装店拒绝调解。
2017年2月28日,当地政府对服装店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为服装店在店内设置的折扣公示牌上未标明折扣的基础价格,属于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形,故对服装店处以罚款3000元。
2017年11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服装店退款15947元,并三倍赔偿4784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7年7月第三次前往该服装店购物。而自2015年以来,张某已提起几十起消费维权诉讼。
法院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两次前往服装店购买服装,时间间隔一个月左右,共买了15件。两次购物全程录音录像,拍摄均为非常规角度; 2016年10月,张某就本案的两次购买以价格欺诈和宣传违法为由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但其于2017年7月却第三次前往被告处购物;张某近年来提起的消费维权诉讼多达几十起,且存在某一时期在同一法院就同类型经营者提起多次诉讼的情形,显然有违一般消费者的常理。
 法院还认为,张某在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前已明知,销售人员告知的折扣基础为吊牌价及近期实际销售的价格,结合其曾有过以宣传用语违法为由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经历,其不可能因宣传、导购行为错误地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对张某关于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购买及被欺诈的主张不予认定,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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