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学在海参哥店铺购买海参后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指标进行了检测,经检测,涉案产品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要求,两个检测机构出具的数值分别为107mg/kg、224mg/kg.
海参哥认为GB3160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和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是认定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上述标准并无“铝”的限量规定,铝作为一种常见元素,与含铝添加剂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郑文学是职业打假人。
争议焦点:
海参检测出铝残留超出GB2760-2011的规定,在现行GB2762-2017、GB2760-2014未对海参铝残留做规定情形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判决结果:
被告烟台淘越退还货款15200元,原告郑文学退货;被告烟台淘越支付检测管480元;被告烟台淘越支付十倍赔偿金15.2万元;烟台品正对上述金额负连带责任。
这个案件郑文学的证据不够扎实,是法院强行将海参中检测出铝残留=使用了硫酸铝钾,就因为检测铝残留的检测方法是GB5009.182.这种做法很武断,换种食品就会闹笑话。
为什么说郑文学的证据不够扎实,因为GB2762-2012才将铝作为污染物取消了,因为《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了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调查研究发现面制品中铝的主要来源是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明矾),《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已明确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因此新的GB2762不再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但是这仅说的是面制品,而当时施行的GB2760-2011是对海产品的铝残留是由规定的,直到GB2760-2014才取消了。
如果食品中检测出铝残留,连判定依据都没有了,哪能直接认定是使用了明矾?作为抗结剂和着色剂如铝色淀的铝残留是没有限量要求的!
郑文学和一审法院直接将检测出铝残留>100mg=使用了明矾,缺乏证据说理显得很突兀。何况铝含量>100mg还是GB2760-2011的规定,而不是现行的GB2760-2014。
较完美的做法是使用GB5009.182-2017检测海参中的铝残留,提出官方证据来证明食物中天然存在的铝含量+食品接触材料迁徙的铝含量微乎其微,论证超过100mg只能是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再提出证据来证明海参加工过程中不需要使用抗结剂和着色剂,因此只能是使用了明矾(顺便挖坑,被告如果上当说是使用着色剂等,反过来就能证明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而GB2760-2014的硫酸铝钾允许使用范围中没有海参;再提出官方证据证明铝含量超过多少限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哪方面的危害。这样就能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两方面证明。
这个证据只能是官方的,就别拿百度百科来贻笑大方了,这个官方证据老萧当然有。
不懂这个思路和拿不出官方证据的徐向新有样学样就败诉了,(2020)皖0103民初3382号,画虎不成反类犬。
除此之外,法院判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有问题,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二款说的是或而不是和。
另外说说郑文学这个人,这老头已经56岁了,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员工,市监公务员退休带着一家人干打假,也是呵呵了。但是老头子起手就高单价的海参,打检测,这档次已经秒杀了99%的打假人。我统计了2020.1.1-2020.9.23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案件,99%的是LOW B们打标签和打非法添加,真丢人。
也顺带说说徐向新这个人,非常没有节操,瞄准一家店铺老婆赵茹云、他自己、老爸徐合良、老妈马洪芝轮流上,浑然不顾签了和解协议,比如对海参哥的店铺,老婆赵茹云第一个上,和解拿钱后;老妈马洪芝又来了,和解或判决拿钱后;老爸徐合良又下单了,拿完钱;自己压轴登场,而且标签、非法添加和检测都打,简直就是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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