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10月10日,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销售假酒的买卖合同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生效后,案涉假酒成功移交经开工商分局集中处理,达到了“处理一个,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原告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烟酒食杂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认定,案涉92件天朝上品(贵人)酒系假酒,依法判定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的损失。被告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因案涉金额及公安机关查处时的货值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标准,即未构成刑事犯罪,但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区法院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依法惩处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助力营造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法治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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