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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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打假公司 发布时间:2020-04-23 10: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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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陶山所联合陶山派出所处理了一起职业打假人的投诉案件。一名林姓男子投诉称自己在陶山一超市购买的坚果饼干过期,与商家协商未果,希望执法部门介入调解。
收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经过。据了解,当天上午,林姓男子在该超市挑选了一袋价值11.9元的坚果饼干,付款并取得小票后,随即向柜台提出饼干已过保质期,并主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要求超市赔付1000元。
超市负责人非常气愤,因为之前该名男子已经有多次此类行为,购物后拿了小票就马上投诉,涉及的问题大多是一些标签规范的问题,超市本着息事宁人的心态给予了赔偿,此次超市决定不再“私了”,希望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和派出所处理。
执法人员查询了该男子的投诉记录,核实相关信息之后,认定其为职业投诉举报行为,不受理此次投诉,建议超市保存现有视频记录等相关证据,并督促其做好货架管理。执法人员也依法对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理。
执法人员介绍,职业投诉举报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知假买假”甚至“掉包”“夹带”“造假”等非正常消费方式人为制造索赔理由,或者明知经营行为轻微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胁迫或变相胁迫生产经营者让步,以期得到高额不当利益的行为。根据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不受理投诉。”也就是说,为了牟利,以“打假”等名义实施的知假购假、恶意投诉举报索赔将得不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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