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宣判,该案由市中院院长彭世理担任审判长,多名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旁听庭审。
2013年11月,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转让取得“大润发”商标,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7年10月,金某在未经“大润发”商标权利人康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原华容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华容县大润发惠民超市”。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暨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何蓓:被告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多处突出使用“大润发”文字等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2018年10月,康成公司以金某侵害其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即同年12月,金某主动对原大润发惠民超市予以注销登记,全面停止经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暨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何蓓:被告在店名中使用“大润发”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经营的超市与原告的“大润发”有关联性,足以引起市场混淆、公众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金某积极应诉、主动停止侵权的处理态度等多方面案情和因素,判决侵权人原华容县大润发惠民超市的经营者金某,赔偿权利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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