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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要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5-14 13:56 阅读次数:
 
自资产证券化实施备案制以来,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在中央强调降企业杠杆的情形下,资产证券化业务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商业保理业务作为类金融业务的一种,在国内商业保理的制度供给存在不足情形下,商业保理业务创新具有一定的空间。虽然国内商业保理企业被赋予十倍的资金杠杆,但是由于保理资产规模的扩大,商业保理企业存在较大的融资需求和资本扩张的需求。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分为三类,分别为融资功能(完善原始权益人现金流)、财务管理功能(如出表)和套利功能(融资资金用途限制少,原始权益人收益与资产证券化成本差额较大且存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价差)。由于制度供给与业务需求的适合度较高,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将有广大的市场前景。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对象为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的好坏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成败。在保理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因为基础资产的瑕疵导致中途替换资产,影响了项目的进程和项目融资目的实现的现象经常会发生。
 
一、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意见书的要点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
(二)计划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五)风险隔离的效果;
(六)循环购买(如有)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七)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八)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要点
(一)确认基础资产不属于负面清单的范围
审查基础资产的第一步就要核查所有基础资产是否涉及中基协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负面清单。
(二)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是指应收账款必须客观存在,贸易背景必须真实可靠。保理业务的最大风险是虚假贸易,如果交易背景不是真实存在的,SPV根本无法依据合同收到买方回款。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按照入池的资产分为应收账款和保理融资款。因为保理融资款存在回款金额和期限比较规律,故很多商业保理公司都采用保理融资款作为入池资产(即基础资产)。
1.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基础交易真实性主要通过审查各类书面文本、现场观察、访谈等形式进行。第一,能够证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的文件包括基础交易合同、发票、出货单、结算单、入库单、承兑汇票、企业内部决策文件等。审查的效果是上述交易协议或者单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交易是真实的,防止虚假交易的存在。其次,对于重要债务人或者占基础资产的比例比较大的基础资产,需要进行实地的观察其是否真实存在(如该基础资产为不动产或者特殊动产)。
2.基础交易的合法性
基础交易的合法性体现在基础交易内部决策的有效性、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交易是否存在纠纷、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基础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基础资产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等。第一,基础交易内部决策有效性主要审查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审查决策的事项是否与基础合同一致、决策的签字主体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的时间是否与基础合同的时间冲突等。第二,企业经营一定要合规。如基础资产为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符合法律和监管的要求,否则将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者遭受行政处罚。第三,基础交易不易产生商业纠纷。要特别注意基础交易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程度,交易双方是否存在严重不公平、关联交易、互有买卖、互负债务等能够产生撤销权、抵销权和抗辩权的情形。第四,基础资产的权属需清晰,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如基础资产为限制、禁止流通物,共同共有物等情况。第五,需审查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担保及其他权利的负担。第六,基础资产转让行为需有效。主要审查资产转让的文件、基础合同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约定、转让行为是否取得双方的内部决策支持、转让行为是否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转让行为是否在登记机关登记、是否履行法律特别规定(如国家限制转让、国有资产转让)等。第七,审查基础交易主体的行政处罚、仲裁、诉讼、破产重整等情形。针对不同行业易产生的行政处罚事项需要关注。传统行业要特别注意能源政策、环境政策、安全生产等法律约束,新兴行业需要对劳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政策予以一定关注。
(三)原始权益人和债务人信用情况
虽然资产证券化投资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资产的现金流,应更加关注资产而非企业的信用。从中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现状看,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规定了破产隔离,但是很难做到破产隔离,实际上资产隔离都很难做到。第一,我们应关注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情况。由于国内大部分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同时也是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资产仍然由原始权益人管理,原始权益人破产和管理瑕疵可能对专项计划造成重大影响。国外的资产证券化都能实现有效的破产隔离,得益于其做到资产所有权的真实转让(如美国CMBS中商业地产的所有权的真实转移,而我国最大程度仅为股权转让)、专业资产服务商提供服务的有效性(非原始权益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第二,我们要特别注意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可以通过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裁判文书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渠道查询,特别要注意取得债务人的历史偿债数据。
(四)原始权益人和债务人经营情况
1.原始权益人经营情况。第一,原始权益人主要注意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得到严格的执行。第二,原始权益人本身实力或者股东的背景。
2.基础合同项下的重要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尤为重要。一是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主体情况(历史沿革、现状、未来计划、资产、股东、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情况(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业务增长、重大经营项目),市场竞争情况(市场定位、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公司管理水平(风险控制制度),公司的主要合作伙伴及上下游客户情况等。二是债务人的财务情况。公司主要融资方式、融资规模、对外借贷及担保、基本的偿债能力分析等。三是债务人的涉诉和执行情况。四是了解行业的基本发展情况。如产能过剩、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受经济周期影响大等行业都需要谨慎对待。理解一个行业,基本分析思路是行业的周期分析(可将企业分为增长型行业、防守型行业、周期性行业)、行业的现状分析(行业形势、产业链分析、价值链分析)、行业的趋势分析(影响行业趋势发展的因素,如产品技术革新、购买偏好改变、社会关注变化、政策变化等)。
(五)商业保理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商业保理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十分重要的。第一,我们应关注应收账款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二,保理公司业务及风控流程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目的是确认公司风控流程是否足够且得到实际有效执行。审查文件包括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保理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企业风控制度、企业业务尽职调查报告、企业风控与业务人员的说明等。第三,审查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实际发放情况。第四,审查保理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商业保理公司不能做金融机构做的事情,如变相放贷。
(六)应收账款期限与专项计划的期限匹配
应收账款的账期应当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期限匹配。保理应收账款一般账期较短,可以选择通过设计循环购买机制延长账期。但是该机制需要原始权益人对每笔新形成的应收账款以及回款进行跟踪管理,且在专项计划设立前,需要提前考虑是否有合格基础资产被用于循环购买。
 
三、关于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展望
莎士比亚说,“凡是过去,皆为序曲”。目前正处于保理业务和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成熟的关键期,需要我们认真考虑行业的未来。第一,现阶段保理业务最好做明保理。暗保理业务在保理业务中存在较大风险,且对专项计划的偿付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如果保理公司以出表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的,最好做明保理。暗保理资产的风险仍存在于原始权益人,如果金额超过会计出表比例,不能实现有效出表。第二,附票保理业务存在一定的优势。因票据的无因性对应收账款回收具有保证作用,可以很好的隔离基础资产的交易风险。现行法律框架下,票据请求权不能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但票据收益权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第三,保理公司可以按照资产证券化要求进行业务操作。很多保理公司操作很不规范,往往业务完成后再开展资产证券化会出现很多问题。但是如果在进行业务之前,按照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进行保理业务,后续进行资产证券化将规范有效很多。第四,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需要拓宽思维。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需要具有“买家思维”,如学习现今比较流行的“私人订制”概念,最终实现产品符合投资者的需求,打破二级市场交易的不景气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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