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私利,男子吴某等人生产假冒的知名品牌洗发露、沐浴露等日用品。近日,茂南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茂南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1月起,吴某在茂南区某出租仓库内生产假冒的知名品牌洗发露、沐浴露和香皂。吴某将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交由庄某、李某在茂名市某日用品经营部进行销售。2019年11月开始,吴某聘请钟某为其制造上述假冒商品。
广州某日化公司的商标管理人员发现庄某的经营部中销售的洗发露为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该经营部并未得到授权。意识到可能是商标被盗用后,该公司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警方先后将吴某、庄某、李某、钟某抓获。归案后,四人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
茂南法院认为,吴某、钟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吴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06114.5元,钟某非法经营数额为65756.4元,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庄某、李某无视国法,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实施销售的犯罪行为,销售数额价值人民币60670.5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该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茂南法院依法判处该四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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