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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11月实施 抢注商标行为将受规范
作者:商标维权 发布时间:2019-12-03 13:55 阅读次数:
 
今年11月之后,新《商标法》将实施,届时,国外品牌在中国拿回被恶意抢注的商标,将轻而易举。”刚刚协助Betta(蓓特)奶瓶在中国夺回抢注商标的刘丽梅律师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修改,其目的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并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抢注国外知名商标以获利,已经不是什么秘密。
“商标的恶意抢注者,甚至来到日本跟我们谈判,要求做中国的独家代理。”日本Betta(蓓特)奶瓶的创始人河合友子向记者表示。
这款奶瓶是斜体设计,外形特殊,中国的商标抢注者,不仅仅抢注了商标还抢注了外观设计等几乎全品类的注册,甚至在中国海关进行了备案。
在海关备案意味着,真正的Betta(蓓特)奶瓶在进口过程中,将被限制。
而抢注商标者的目的直指品牌的控制权。
“我们没有同意合作,原因之一就是这个企业的价值观和品行,与我们背道而驰。” 河合友子表示。她此前创造该造型奶瓶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和她女儿一样,因奶液倒流至耳部,而影响健康的儿童。
但是国内市场,还是出现了从瓶身到包装几乎可以以假乱真的Betta(蓓特)奶瓶的仿制品。为此,日本株式会社ZOOM .T开启了艰难的商标维权之路。
商标抢注者的行为却愈演愈烈,多个销售平台都被消费者发现有Betta“李鬼”奶瓶的出现,并引起关注,甚至牵扯出多个电商平台发布声明,对奶瓶的真伪性进行证明。
随后,来自中国的律师团队找到河合友子,随后日本和北京专业商标维权律师团队经历了几年的不懈努力,日本Betta(蓓特)产品在今年7月份获得最终胜诉。
该案件入选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及中国商标代理协会评选的典型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不久前表示,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以转让牟利为目的的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出现,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
界定恶意是关键
据了解,新《商标法》在修改过程中,引起了业界极大关注。
新《商标法》第四条指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虽然从2018年起,商标局已经采取措施,对于大量申请、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业给予了批量驳回,但驳回的依据大多是《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从立法本意来讲,这些依据难言正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韩剑向记者透露。
此次修改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条款之后,“对于非正常申请,可以直接以此条款予以驳回,驳回理由和依据更加充分。”韩剑表示。
“《商标法》此次关于恶意抢注条款的修改,无论是在修改过程中,还是修改稿公布后,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讨论。”
韩剑透露,业界讨论的集中问题是,在执行过程中关于“以使用为目的”的认定规则和证明标准上,这也是实际操作层面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难题。
代理Betta(蓓特)奶瓶一案的刘丽梅律师向记者透露,“为了证明抢注商标者的‘恶意’性,我们拿出的一个证据,就是这家企业抢注了多个国外商标。此外,就是该企业前往日本进行谈判的事实。”
知名品牌维权更乐观
“新《商标法》对抢注的打击力度更大,国外品牌来中国维权的前景更加乐观。” 刘丽梅表示,目前仍然有一些国外品牌维权的案件在进行。
而抢注的趋势是,“现在不仅仅是知名品牌在国内被抢注,一些细分行业的小众品牌也面临着被抢注的难题。”
因为涉及的品牌较多,国外企业也会有取舍,“有一些品牌商标,不是核心品牌,或者只是防御性质的产品,拿回抢注商标的意愿就比较低。”
据了解,市场监管总局8月30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共17条,该规定作为本次《商标法》修改的配套措施,重申了《商标法》确立的诚信原则和以使用意愿为前提申请商标注册的导向,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类型及法律后果,明确了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时的考量因素,提出了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具体措施。
“对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大量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基于不正当目的重复申请商标注册等典型行为类型进行详细列举,除了《商标法》规定的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驳回、无效等手段外,还将利用信用档案、行业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监管手段进行规制,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行为,都可以提供线索,帮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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