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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总局: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作者:商标维权 发布时间:2019-09-02 14:06 阅读次数: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有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本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对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注册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申请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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