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商标可归于无效法拉利不准模仿我 |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今年11月1日,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并将其直接适用于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
对于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如果存在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行为,仍然会面临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
上一篇:上海昆仑行动战果丰硕:打掉团伙220余个涉案40余亿元
下一篇:店铺收到违规侵权,要罚款十万等信息,当心职业打假了
|
|
业务范围 |
|
 |
商标标注 |
|
|
 |
商标维权 |
|
|
 |
版权服务 |
|
|
 |
商业尽职调查 |
|
|
 |
法律诉讼 |
|
|
|
|
|
|
 |
热点文章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