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假网:近年来,“微影院”“小影咖”等逐渐成为年轻人的“新宠”。相较于传统的电影院,私人影咖具有私密性、舒适性、可个性化选择等优点。但是,由于相关经营者版权意识的欠缺,私人影院同样也面临着未经授权,擅自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风险。
案件回顾:原告某某(北京)文化传媒公司诉称,其支付巨额成本以取得某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西安某某传媒公司经营的某点播影咖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且该影咖位于购物中心附近,交通便利,全天营业,客流量较大,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下架涉案影视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西安某某传媒公司未获得案涉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私人影院内提供点播终端设备,并将涉案影视作品储存在点播设备的服务器中,使得观影的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与需求点播案涉作品,侵犯了原告某某(北京)文化传媒公司的著作权。且被告的私人影院向观影者收取费用,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被告擅自传播案涉作品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就案涉影视作品侵权纠纷达成调解方案,即被告立即下架案涉影片,并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法官说法舒适的环境,私密的空间,相较于传统电影院,私人影咖能满足观影者个性化的观影需求。但是,私人影咖的经营者应注意到其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点播作品的终端设备,使得公众可以按需点播作品,属于对作品的公开传播。且私人影咖本质上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新型放映机构,其播放的片源应取得合法授权,才能避免侵权风险。相关经营者应进一步提高自身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坚持诚信经营,才能使“私人影咖”这类新兴观影模式在未来实现规范化、长远化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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