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假网: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
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务
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
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法院是否支持这样的惩罚性赔偿主张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时,明确惩罚性赔偿“退一赔十”只适用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不包括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职业打假人。
01
买16瓶高丽参片,要求“退一赔十”
2021年9月17日,上海的文大刚(化名)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一家食品日用品店下单购买了16瓶“韩国精选高丽参片”,共支付4925元。次日,地处柳州市城中区的日用品店向文大刚发货。
文大刚收货后,向城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日用品店退还货款4925元,并十倍赔偿49250元。
文大刚称,他因生活所需,通过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在日用品店购买了16瓶“韩国精选高丽参片”。他收到货后,还没有拆封,就发现产品包装盒上没有标明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日用品店作为产品销售方,无法提供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及进货票据,无法证明产品合法来源。日用品店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产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
日用品店方面辩称,刚开始店里只上架了10瓶,文大刚表示需要16瓶,店方询问进货商确定有现货后,他就下单了16瓶。正常消费者收货后都是直接打开包裹,但文大刚收到货物时就开始录制视频取证,且他认为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后,没有联系拼多多平台,也没有联系店家,而是直接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这些都证明他不是真正意义的消费者,而是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购买,且从他购买的数量来看,也超过了正常的购买需求。
日用品店在网络购物界面公布有一份消费者告知书,提示消费者购买前务必认真、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该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并对自身风险承担作出客观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再下单购买。“……代购非国内销售产品,条形码使用国内软件扫描不一定能识别,且产品本身均无中文标签。产品均为国外代购,可能存在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您通过本店提供的代买服务得到商品,必须接受海外代买商品的性质,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得以海外商品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为由进行恶意索赔……”日用品店方面辩称,产品有繁体字的中文标签,也有生产商姓名、地址及售后电话。日用品店还提交了其经营者与深圳某实体店店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代购产品是在深圳一家实体店进购的。
经法院查明,文大刚及其妻子在全国提起了几十件网购诉讼案件,均以“生活所需”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02
原告是职业打假人,店家“退一不赔十”
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文大刚支付货款,日用品店寄出货物,双方之间通过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日用品店无法证明产品是正规渠道购进的,文大刚提出产品是否正品的异议下,日用品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文大刚诉请日用品店退还货款4925元有事实依据,同时,文大刚应将其收到的产品返还日用品店。
关于文大刚诉请的十倍赔偿问题,城中区法院认为,日用品店仅为代购方,且其通过购物界面告知购买者,文大刚应当知晓日用品店提供代买服务,并非直接经销,因此日用品店提供的产品本身并非内地经销商销售的产品。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该条款规定可知,应当有中文标签是针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规范的,文大刚以案涉代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经销商联系方式为由主张十倍赔偿,不符合上述规定。
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法设置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大刚多次以食品安全类问题进行诉讼索赔,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逐利意图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对文大刚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日用品店向文大刚退还货款4925元,文大刚将16瓶高丽参片退还日用品店;若文大刚无法退货,日用品店可扣除相应货款。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判后语
大部分代购案件中,消费者往往以代购产品无中文标签、无经销商联系方式为由主张十倍赔偿。此种情况下应着重从“商家是否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为要件进行认定,不能仅依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检疫认为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则。
该案例具备了代购类案件的三个特征:一是文大刚明确知晓案涉产品是代购产品,无中文标签;二是日用品店没有明确证据证实其产品来源;三是文大刚为职业打假人。这三种情形下的代购案件不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则,在类案审判指导中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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