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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裁判标准来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5-22 16:52 阅读次数:
 
上海打假网:一直以来,知假买假的行为饱受争议。这些知假买假的人既被视为市场监督的民间力量,又被批评为市场秩序干扰者。各地法院在面对这类案件时,也存在同案不同判,裁判不统一的情况。
首先让我们来看这样三个案例,分别是买到了问题咸鸭蛋、问题饼干和问题白酒。面对原告方“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诉请,法院会如何裁判呢?
案例一:张某分46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
张某买了6枚散装熟咸鸭蛋,但却要求收银员单独结算每一枚咸鸭蛋。也就是说,张某一共刷卡支付了6次,每次结账一枚,并开具了6张购物小票。第二天,张某又来到了同样的超市,买了和前一天一样的咸鸭蛋。这次,他一共买了40枚,而且又是分开来单独结算的。
张某连续两天购买的这46枚咸鸭蛋单价是2.2元,为同一批次的咸鸭蛋。但是,这46枚咸鸭蛋都刚过保质期。张某将超市诉至了法院,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胡雪梅: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46个咸鸭蛋的购物款共计101.20元,并要求被告以每个咸鸭蛋最低按1000元赔偿标准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46枚咸鸭蛋,购物款一共101.2元,张某为什么要求超市赔偿46000元呢?原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原告张某认为,他与被告超市进行了46次交易,开具了46份购物小票,所以应按46件过期食品进行惩罚性赔偿,每件赔偿一千元,一共赔偿四万六千元。
对此,被告超市所属公司并不同意按照46次消费行为进行赔偿。被告方认为,原告方的行为属于一次消费行为,应按一次消费行为进行赔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胡雪梅:他认为原告明知咸鸭蛋过期仍旧购买,且原告一次性拿了46个咸鸭蛋而故意分别进行结账,属恶意行为,以达到赔偿目的而不当获利。
这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标准问题?究竟应按1次还是46次消费行为进行赔偿?
案例二:沙某多次购买黄芪薏米饼干共230盒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鲍韵雯:原告沙某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从被告开设在网上的网店,购买了30盒涉案的黄芪饼干,被告既是涉案饼干的生产者,也是涉案饼干的销售者。(之后)沙某又持续通过网购的方式向被告的网店购买了累计连第一次一共是230盒的饼干,总重量达到了18.4公斤。
沙某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后,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又在同一家网店内,追加购买了三次同样的饼干,分别为40盒、60盒还有100盒,一共花费了4176元。随后,沙某以涉案饼干中含有黄芪粉,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提起了诉讼。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鲍韵雯:原告诉请的主要依据在于饼干作为普通食品,其中不应当添加有药品,那么黄芪粉是作为一个药品被收录在药典中的,所以被告未经有关机关的审批,就在饼干中添加药品,是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
原告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在食品中添加黄芪等药材需要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但是被告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就私自在案涉饼干中添加黄芪并进行生产销售,违反了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原告沙某要求被告网店退还买饼干的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对此,被告并不认可。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鲍韵雯 :被告是认为沙某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又存在对同一问题商品反复多次的加购追单购买,所以不能够适用退一赔10这个规定。
那么,原告沙某多次购买涉案饼干的行为,是否适用“退一赔十”呢?
郭某两次购买共24瓶假冒白酒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王雨:原告郭某分2次从被告处购买4件共24瓶某知名品牌白酒,共花费2万余元。购买后原告怀疑买到了假酒,经鉴定案涉白酒为假冒产品,于是原告郭某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
原告方的诉求是“退一赔十”,但是被告方并不同意。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王雨:被告认为其出售的白酒并未对原告的人身健康造成伤害,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欺诈所承担的三倍赔偿。
那么,郭某先后两次购买4件共24瓶假冒白酒的行为,又是否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呢?
三起案件属于同一个类型
各地法院判决各不相同
分46次购买46枚咸鸭蛋、多次加购共买了230盒黄芪饼干、两次共购买24瓶白酒,这些购买行为能否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呢?在告诉大家这些判决结果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三起案件的共同点,其实不难看出,这三起案件属于同一个类型,就是知假买假。而在之前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中,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大家对此的争议也比较多。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应该支持呢?
法学专家认为,“假一赔十”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食品安全的严格管理和对消费者权益的强力保护。
为了惩治食品领域内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学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知假买假行为在发现和揭露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知假买假包括打假,这并不能一概否认它的积极意义。造假和售假是源头。历来我们都是坚决打击食品领域的制假和售假,这是我们一贯的立法和司法政策。
一方面,知假买假的行为可以促使企业在生产和销售环节更加注重合规性和产品质量。但与此同时,一些“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人出现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实践中确实也出现过一些过度维权,甚至是假借维权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例。确实这样一些行为的出现不符合法律的诚信公平原则。
2018年,福建的陈某在各大网购平台上不断“物色”合适的商家,一旦匹配到商家的页面上存在“纯天然”“最”等商品描述,就以商品虚假宣传、存在违反广告法极限词规定为由,对商家进行投诉。2018年3月至8月,陈某共敲诈勒索上百名商家,非法获得3.6万元。最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渐渐地,知假买假、职业打假的行为开始饱受争议,各地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有的法院支持,鼓励公众参与市场监督;有的则谨慎对待,担心过度索赔成为牟利手段,影响营商环境,在司法裁判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标准不一的情况。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了这样两起案情相似、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案件。
2018年7月,山东青岛的韩先生在一家超市先后两次共购买了12支红酒,支付了20160元。但由于这些红酒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提起了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最终法院认定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支持了韩先生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2017年4月,刘女士在商店购买了某品牌白酒60瓶,支付价款6万元整。经鉴定,这些白酒均为假冒产品。原告刘女士要求被告退一赔十。法院认为,原告刘女士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商品的活动,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刘女士在本案中属于消费者,驳回了她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
两份判决书的公布时间都在2019年,前后间隔只有几个月,但是裁判的标准和结果却截然不同。
为了统一裁判规则,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去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一天,最高法发布了几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明确和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就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应考量哪些因素
三起案件如何判决
那么,这三起案件法院究竟是如何判决的?当“假一赔十”遇上“知假买假”,法院应考量哪些因素?裁判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看这三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案例一:以实际支付总价款为基数 判赔十倍金额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46枚咸鸭蛋,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因此原告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退款退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那么,被告应该按什么标准来赔呢?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的购买行为是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的。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是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据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胡雪梅:虽然这并不影响其主张赔偿的权利,但也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要保护消费者维权之目的,有悖于我们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共支付价款101.2元,从总量的角度看,其购买行为未超出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从保护正常消费的角度出发,以张某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12 元。最终法院判决,原告退还购买的46枚咸鸭蛋,被告超市退还原告张某支付的价款101.2元,并赔偿原告十倍赔偿金1012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胡雪梅:对于消费者故意扩大的维权损失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维权也应理性,合理合法维权,而不是片面理解甚至滥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则。
案例二: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沙某的诉求,并不能全部支持或否定,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需要考量沙某的行为是否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鲍韵雯:沙某第一次购买30盒饼干,很多的购买者和消费者都存在有一定的囤货习惯,所以认定了他第一次购买30盒饼干是符合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的。
法院认为,沙某第一次购买的30盒涉案饼干是符合生活消费所需的,但是之后的反复加购,并不属于人们正常的消费习惯。
原告沙某在短期内向被告网店多次购买总计数量达18.4公斤的同一种饼干后,即以食品安全问题为由起诉要求退回货款及十倍赔偿的行为,牟利意图明显,该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相悖。因此,法院仅确定支持原告首次购买货款的十倍赔偿金。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原告沙某退还购买的饼干,由被告网店退还沙某货款4176元,并支付沙某首次购买货款的十倍赔偿金5160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鲍韵雯:这个案件的典型性在于它不是简单性的全部支持或者全部否定知假买假这样一个行为,而是把这个行为进行了分析,对于其中符合正常生活消费所需的部分进行了支持,而对于其中背离正常消费所需的这部分进行了剔除。
案例三:属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王雨:白酒这种食品较为特殊,可以长时间储存。我们认为原告购买4件白酒的行为并未超出日常生活消费需要。
法院认为,郭某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于是判决被告经营部退还郭某货款22097元,并支付郭某赔偿金220970元。
坚持保护食品安全
作为裁判首要价值取向
从这几起典型案例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到,人民法院都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一贯的司法政策,始终坚持保护食品安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这几起典型案例也体现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导向。就是坚持客观标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要结合购买食品的具体的类型,包括食品本身的保质期限,还有一般人购买食品的消费习惯,比如一次会购买多少量、能储存多长时间,结合这些因素去综合认定。
根据这几起典型案例的判决结果,如果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几起典型案例的发布,一方面统一了裁判尺度,保护了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打击了借维权名义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等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要理性维权,合理维权,诚信维权。不能过度维权,更不能借维权的名义实施敲诈勒索,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我们还是要讲究公平、诚信法治这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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