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假网: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0日,天娱数字科技 (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娱数科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娱数科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并对被告给予相应处罚。
自此,投资者对天娱数科公司的证券索赔诉讼拉开帷幕。
中登观点
一、关于本案“三日一价”的认定
1、 实施日:2016年6月20日
2016年6月15日系天娱数科最早开始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并购基金重要事项的行为之日,天娱数科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应当为自起算日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故应确认2016年6月2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2、揭露日:2019年8月2日
天娱数科于2019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的内容相符,该公告内容属于在全国范围内首次被公开揭露。故2019年8月2日应确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3、基准日:基准日为2019年9月17日 ,基准价应为3.07元/股。
基准日为自揭露日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故2019年9月17日为本案基准日。经计算,本案基准价为3.07 元/股。
二、 天娱数科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原告自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2016年6月20日以后至揭露日2019年8月2日之前买入了“天娱数科”股票,在揭露日以后持续持有“天娱数科”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被揭露而下跌,原告因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该情形符合上述规定的三个要件。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前,“天娱数科”股票的股价并非正常的价格,而是受虚假陈述的影响处于一种虚高的状态,该亏损与被告天娱数科的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应确认被告的虚假陈述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天娱数科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的问题
天娱数科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观点
一、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2016年6月20日、揭露日为2019年8月2日、基准日为2019年9月17日 ,基准价应为3.07元/股。
二、认定原告投资决定与天娱数科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三、关于天娱数科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问题。被告存在虚假陈述之违法行为,原告存在投资受损的事实,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买卖天娱数科公司股票所受损失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还受到国家对影视行业监管趋严等宏观因素、天娱数科公司营收下降及资信评级下降等多种因素影响,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天娱数科公司在30%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从法院判决书来看,法院对中登律师主张的三日一价(也就是我们惯常所说的索赔区间)予以确认,判定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天娱数科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天娱数科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违规信息披露行为承担责任。证券索赔任重道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登律师再继续!
截止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东方网络、亚太药业、宁波东力、中信国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香溢融通、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等上百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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