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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获赔23万再惹争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15 13:02 阅读次数:
 
近日,江苏南通的孙女士在网上出售250袋河豚鱼干,总价23750元。买家郑军以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注明保质期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法院认为袋装的河豚鱼干属预包装食品,无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一审判决十倍赔付237500元,二审也维持原判。在应诉过程中,孙女士还发现,郑军与其妻子、母亲、岳母均是打假人。孙女士的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等官方信源,列出郑军全家打假案件涉上千宗。而且此案判决后,郑军岳母起诉孙女士父亲的另一起河豚鱼干案件,又将开庭。该事件一经报道,便引发了舆论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讨论。
充满争议的“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什么新事物,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他们就在各商场“购假索赔”,并以此为生。经过20多年的变化,尤其是网购时代的到来,他们逐渐开始从线下转为线上,并不断发展壮大,形成成熟的产业链。但“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营生,让这个群体饱受争议,也使得社会对他们的评价褒贬不一。对于该事件,网上观点也是各不相同。@四公村:敲诈勒索,诈骗钱财必须严惩,必须严惩职业打假人。@啥啥啥:职业不职业另当别论,关键是你卖的东西本身符不符合食品安全,如果符合那么就没必要担心,如果不符合那就是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那么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既然监督管理部门忙不过来,那么作为市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安jiu啦啦啦:啥时候能治理下职业打假人,这事明显钻法律的漏洞啊。
没有制假售假,就不会有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职业打假打击不良商贩,提高制假售假的成本;职业打假是市监的“补位”;职业打假能够净化市场经济环境,遏制劣币驱逐良币。职业打假值得肯定,但并不意味着“靠职业打假牟利”无可厚非。其实说到底,人们反感的不是职业打假,而是反感以打假为幌子而谋取私利且作为生存手段的人。据报道,该事件打假人郑军自2014年就开始从事打假工作,其与妻子、母亲、岳母所涉相关案件上千宗,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他们一家用不同的收货地址买数百袋价值数万元的河豚鱼干,先后在多个城市法院起诉索赔,这些行为显然证实他就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遭到舆论质疑也在情理之中。
“职业打假”存在的问题
这些近两年在网络上留痕的打假案都有鲜明的特征,打假目标聚集在食品、农产品领域,针对的对象更多的是个体户与老人,虽然法理层面无可挑剔,被打假对象普遍自身经营行为与相关制度规范并不相符,但道德和情感层面让人很难接受。比如河北邯郸一名村干部无偿帮助当地村民推销产品(猪肘子等家常熟食),被自称老乡的职业打假人“钓鱼打假”;重庆忠县一老婆婆因销售了150碗未贴标签的熟肉被职业打假人索赔4.9万元;甘肃一网店售卖80斤牛羊肉,被买家以“三无产品”为由,要求店方退一赔十,被索赔7万余元;四川个体户在网络上售卖自制腊肉、香肠,职业打假人主动联系并购买2000元产品后,提出退一赔十等等。另外,还存在一个尴尬局面:各地法院对于判决标准不一致,在支持或不支持之间长期左右摇摆。这种差异化判罚也让部分别有用心的打假人有机可乘。就拿河豚鱼干案来讲,郑某在青岛、北京起诉的类似河豚鱼干案件,均在一审便被驳回了赔偿请求。而他在上海的所起诉的两起河豚鱼干案件,均胜诉获得赔偿。这就可以看出各地的判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法官依法判罚的标准也有差别。
完善制度与法律方可破局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此后,法院在审理“职业打假人”的案件中,审判思路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认定“职业打假人”并非“普通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败诉判决屡见不鲜。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有关案例显示,近两年职业打假人的败诉判决越来越多。比如,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于某龙与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职业打假人”,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要求退货,但因原告“知假买假”和不存在“被误导消费”,不支持“十倍赔偿”的请求;韩某坤与北京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上诉人韩某坤认为自己在被告处购买的“六箱茅台酒”经贵州茅台公司鉴定为假酒,被告应当“假一赔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购买商品时全程录音录像,在购买后迅速起诉提起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驳回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甚至还有“打假”团伙被警方以敲诈罪移送审查起诉。山东沂源警方抓获了涉案金额近百万元之多的敲诈犯罪团伙。据查,该6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各大外卖平台搜索全国各地的餐饮门店,专找没有凉菜经营许可的门店下单凉拌菜外卖,以违反经营许可规定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借机向饭店老板敲诈勒索钱财。这些案例都表面了现如今的制度与法律完善程度相比之前有了较大的提高,对于无底线的“职业打假”,商家也有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
职业打假人作为一个没有正规指导的松散型群体,人员纷杂素质差异极大,存在大量“鸡鸣狗盗”之徒,无底线的私欲恶性膨胀等诸多弊端是很难避免的。要给“职业打假人”打假不是置消费者权益不顾,也不能为商家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豁免。营造良好的市场规范,说到底还得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商家的违法成本。此外,政府更需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指引,并予以更加完备的法律规制,才能真正消除职业打假的“恶性”,充分发挥其积极一面,最终推动市场走向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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