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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话打假:历史上有没有假药?各个朝代是如何处理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11 09:49 阅读次数:
 
一年一度打假日,网络的“无情”曝光也止不住黑心商的罪恶之手。“民以食为天,药以安为先”,谁要是在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上做文章,简直令人发指、丧心病狂!
一、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蜂蜜门事件把同仁堂送上了热搜。同仁堂是中药行业的著名老字号,有近400年的历史!这样一家老字号药店,竟然也卖过期蜂蜜!蜂蜜不仅是一种食品,还是一种药品。
卫生部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于2002年印发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其中就有蜂蜜:
这跟卖假药,有什么区别吗?!
药铺最晚在战国就出现了,可以说,假药从那时起就登场了。假药为什么有市场?《我不是药神》中说:“世界上只有一种病,穷病”。这只说对了一个方面,还有另外一种病,叫“贪病”。病人得的是穷病,药商得的是贪病。
《大宅门》里,白景琦销毁假药
连蜂蜜这种便宜的药材也能造假,名贵药材的造假更不在话下!在中药体系中,麝香属名贵药材。每只雄麝鹿可分泌50g左右的麝香。此物极难得,又有很高的药用价值,所以制假造假特别严重。“蛮人采得以一子香刮取皮末杂内,余物裹以四足膝皮共作五子,而土人买得又复分糅,一分为二三,其伪可知。”(《证类本草》)一子真香制成十至十五子香了,层层掺假,病人花了大价钱,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药效。
药品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药品行业买的不仅仅是药,更重要的是良心,关乎民生稳定。因此,从业者的上岗要求就是良知。在《大宅门》百草厅有很多镜头,都能看到“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的匾额,在今天,山东济南建联中药店门口,也能看到这幅楹联。
“修合”乃药业术语。修,是炮制药材;合,指药材搭配。制药者最为看重修合的功夫,笃信“举头三尺有神明”。可以说,这句话不仅是制药行业的警训,也是对患者的一份庄严承诺。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可真是缺了德了。
二、历代售假
假药制售历代都有。到南北朝时期,制售假药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陶弘景在《本草经集注序录》中说:“众医睹不识药,惟听市人。市人又不辨究,皆委采送之家。采送之家,传习治拙,真伪好恶莫测。”
这是假药制售产业链啊!医生识不得药材,只能听卖药的瞎白活,卖药的说这是什么药,它就是什么药!卖药的也辨不出药材,只能听凭采药人安利。采药人其实也是个半吊子,真药假药模棱两可。最后,到了患者手里的药,鬼知道是个什么玩意儿!吃了这种药,说不定“好处贴肿了,肿处贴不消,三日不揭起,烂做一团糟”(石成基《传家宝》)。
唐代柳宗元曾在《辨伏神文并序》中讲到自己吃假药的亲身经历:他经常心悸,需要服用一味中药伏神,可是卖药的人竟将芋头充作伏神卖给他,吃了假药以后,他的病情越发严重了。
北宋时期,临安城内也充斥着假药,禁而不止。宋高宗感叹说:“闻街市货卖熟药之家往往图利,多用假药,致服者伤生,深为恻然。”假药已经泛滥到连皇帝都没眼看了!
《康熙微服私访记》:莪术假冒三七,会死人的
只要有“利益”吊着胃口,黑心商人就纷纷伸出罪恶之手。
南宋时,知平江府胡颖曾在药铺买一两草药“筚澄茄”,结果“陈腐细碎,而草梗复居三之一”。胡颖气愤道:“于贱药如此,况贵药乎!供太守如此,况百姓乎!前后误人性命,盖不知其几矣。”胡颖说的话句句深入人心,买筚澄茄这样的寻常草药,里面都掺杂着乱七八糟的草根。堂堂太守都买不到真药好药,平头百姓复用的药,能好到哪里去?!
宋代华亭的黄翁、海盐的倪生、嘉兴的周大郎等人,都是当时制假能手,他们“以废木为真”。周大郎卖香料时,发毒誓说“此香若不好,愿出门当逢恶神扑死”(宋鲁应龙《闲窗括异志》)。结果上天听到了他的誓言,果真让他不得善终。
《康熙微服私访记》:用猫尿代替虎尿
明代讽刺大家陈驿《折桂令·生药铺》中写道:
助医人门面开张,杂类铺排,上品收藏。高价空青,值钱片脑,罕见牛黄。等盘上不依斤两,纸包中那管炎凉。病至危亡,加倍还偿。以假充真,有药无方。
黑心商卖假药害死人,以为赔点钱就能偿还道德法律债务。
假药制售历代盛行,恶习传袭至今,吾人能止之乎?
三、古代打假
为了禁止制售假药,古代统治者们想了很多办法。比如:
加强预防监管。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 年),设“牙人”,负责“辨验无伪滥堪充修合状”。又成立官办医药机构“和剂局”,保证药品安全。结果社会上很快就出现了山寨版 “和剂局”药品。怎么办?高宗又发明了假冒伪劣商标,作“和剂局记”四字盖在药材包装上。
鼓励群众举报。元朝鼓励人们举报假药制售者,举报有奖!假药贩子一经抓获,自己除了担刑责外,还得出“元钞一百两,与告人充赏”。
重刑打假不手软。五代十国时期把制售假药罪视为十恶不赦的重罪。乾祐二年(949年),“天下见禁罪人除十恶五逆,官典犯脏,合造毒药……其余并放”。元朝打假更狠,“诸有毒之药,非医人辄相买卖,致伤人命者,买者卖者皆处死”。明清两代,卖假药而致人死亡,要按过失杀人罪判刑。可是,斧钺之诛也刹不住利欲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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