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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牟利的法律漏洞咋填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09 09:44 阅读次数: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针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条例,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将越来越难获得法院支持。专家认为,应让打假回归正义,指导执法机关对职业打假案件作出合规、合理的判决,避免打假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堵住利用打假牟利的漏洞,还市场以良好秩序。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陈某以商家售卖的茶叶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十倍惩罚性罚款的请求。经裁定,法院以索赔牟利目的明显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诉求。
随着我国法律对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依靠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但是也有不良分子将此作为牟利手段,他们以维权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扰乱市场维权公信力。
当消费者维权与职业打假人产生矛盾,如何通过法律的戒尺公平界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工人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职业打假人有悖诚信
2021年12月8日,陈某通过购物平台购买价值618元的茶叶,订单交易成功后,陈某在两周之内,分三次大量购买不同价位的茶叶共计140斤,总金额2.7万元。
12月26日,商家联系陈某,以产品存在标签标识问题为由召回售出茶叶,承诺全额退款并承担邮费,陈某遂将138斤茶叶寄回。
一周后,陈某利用剩余的两斤茶叶向商家提出赔偿,理由是出售的茶叶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协商未果,陈某提出诉讼,要求商家给予十倍惩罚性赔偿,最终被法院以“职业打假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由驳回请求。
法院认为,陈某曾多次对同类商品提起过类似诉讼,说明其对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涉案商品的标签标识不全难以对其造成误导。
而在已知商品存在标识问题的情况下,依然多次大量购入,而且又无法对这一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种种迹象可以判断,陈某非一般意义上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而是社会上所称的职业打假人,其牟利行为已经背离相关法律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遂驳回相关请求。
“这是一起典型的职业打假人牟利行为。” 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冉告诉记者,职业打假人最早可以追溯到29世纪90年代,这类群体以打假为职业,打着维权的名号,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通过打假牟取利益。
小心打假变敲诈勒索
近几年,职业打假人的群体不断扩大,相关案例屡见不鲜。今年4月,重庆邵某一次性购买了王女士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指出货物包装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并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定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经调查,2021年,邵某曾在重庆对多家小作坊、副食店提起类似起诉,索要赔偿。此事一出,引发网友热议,有的表示,假如卖家依法依规,就不会被钻空子;也有网友表示,职业打假人恶意知假打假,欺负法律知识欠缺的农民,让人难以接受。
随着职业打假人打假事件的频繁发生,社会各界对于这一群体褒贬不一。有人认为,他们凭借专业的知识知假打假,虽然手段有待考究,但是可以达到整顿市场的目的。也有人认为,他们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长期置若罔闻不仅助长违法行为,更会影响市场公信力,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对此,刘冉表示,职业打假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他们为了自身牟利频繁诉讼,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违背了诚信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任何一种打假行为,都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通过调包、藏匿、虚构,借投诉举报或网络媒体曝光来要挟、迫使商家进行高额索赔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刘冉说。
多地联合出台整治措施
面对普通消费者维权和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司法机关应该如何界定?
刘冉表示,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针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条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知假买假的情况下,购买者仍然有权主张权利,不同法院有着不同的衡量标准。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将越来越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019年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
各地也陆续出台了整治举措。2018年,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联合出台《职业打假人规制性答复》,对每起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予以规制,取得良好效果。2021年,福建省泉州、宁德相继出台《市场监管局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提出对于符合恶意投诉举报的行为不予支持。
此外,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成立应对职业打假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分析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并建立恶意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彻底打击此类行为。
“不论是对商家、消费者,还是对执法机关,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约束亟待尽快明确出台。让打假回归正义,需要更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和判罚标准,对‘消费者’这一身份予以更加完善的定义,指导执法机关对职业打假案件作出合规、合理的判决,避免打假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从而堵住利用打假牟利的漏洞,还市场以良好秩序和风气。”刘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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