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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有“打假”之名却无事实依据 有悖诚信不可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06 10:13 阅读次数:
 
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方以“打假”之名状告商家,那么,到底是真“打假”还是无中生有呢?看看船营法院怎么说?
据了解,2021年8月,马某在某商贸公司购买两套产品,并通过微信支付2248元,两套产品中附赠沙棘汁和桑葚汁。该商贸公司针对自行加工制作的附赠饮品持有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马某购买时柜台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饮品系自行加工制作。当天,该商贸公司工作人员送货到马某家。马某称自己在饮用后,出现腹泻、低烧,其认为附赠饮品是无生产资质和许可、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厂址等的典型三无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的十倍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该案中马某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附赠饮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有毒有害食品,或者是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马某以提起诉讼的饮品系其所购买的家居用品附赠的饮品,其所交价款系其购买的家居用品的价格体现,没有证据证明该附赠饮品有价格体现,即没有证据证明马某就该附赠饮品付出了对价。
经法院审理查明,马某曾以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行政奖励等为由起诉过相关行政机关和以众多公司、超市或个体工商户为被告主张返还价款,并进行加倍赔偿。我国立法支持知假买假,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而原告马某的行为显然已背离立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再加上其没有充足的事实依据证明其诉请,故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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