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在湖南长沙经营全屋吊顶和墙板装饰建材店的张先生,本着“本来就是生意人,顾客有需要我肯定尽量满足”的经商理念,帮顾客委托他人寻得了两款符合其要求的二级梁,收对方904元。岂料,一年后的前不久,张先生突然收到了两张民事起诉状,说他售卖的产品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赔偿原告方6万元。(8月7日《潇湘晨报》)
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张先生挺纳闷的,他认为自己店里本就没有这款产品,是对方两次询问才帮忙寻找并达成交易的。在张先生看来,当时顾客反复要求说想要这款二级梁才帮忙去找的,怎么卖出去后就变成侵权呢?他质疑,那个所谓顾客是在明知道这款产品存在侵权情况还要求他去寻找,是一种“钓鱼打假”的行为。“我满足他的要求,现在又反过来告我侵权,这谁能想到,自己纯属好心帮忙却被起诉?”
现实生活中,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群众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就近期出现的情况来看,部分职业打假人借“打假”为名而牟利的行为,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具体到建材店张先生这件事,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刘明表示,若维权方是在明知销售方没有该产品的前提下,还诱导、要求进货并转手售卖,那该行为并非正当维权,而是存在“钓鱼”的行为。
作为打假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动机与态度无可厚非,但如若动机不纯,知假买假,以打假之名牟利,实不可取。部分职业打假人以欺骗的手段获得交易机会,违背《民法典》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并且违背公序良俗。从实际情况看,对于职业打假人而言,知假买假,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同时,部分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意在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该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借维权而敲诈的“钓鱼打假”必须严惩。诚然,职业打假人若在打假活动中能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和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在知道商家证照不全的信息后,专门到这些商家购买商品,然后以曝光、举报相威胁索要高额赔偿的“钓鱼打假”,这不是维权,而是敲诈,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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