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阿一阿胶制品公司遇到闹心事,被职业打假人十倍索赔57万元。该公司负责人灵魂拷问,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还是消费者吗?重庆的职业打假人程某在3个平台,4家网店购买了东阿某阿胶制品公司260盒月饼花费52300元,近期向重庆江津区法院提出十倍索赔,并退回货款共计575300元。疫情之下,艰难生存的东阿某阿胶制品公司遭遇生存危机。#法律人请就位#
职业打假人程某抓到了260盒月饼的什么问题,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呢?8月份,程某发现东阿某阿胶制品公司销售的一款人参(人工种植)月饼的说明书,标签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量≤3克/天”,便在3个电商平台,4家网店购买了260盒的上述月饼。程某认为,人参月饼标签,说明书没有说明食用量,容易造成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向4家网店提出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讼。
东阿某阿胶制品公司负责人认为,程某大量购进月饼标签,说明书有瑕疵的月饼礼盒,不是自己食用,也不是用于礼品馈赠他人,纯粹为了索赔,就是欺负人。而且公司发行月饼标签和说明书有瑕疵后,发出了召回通知,程某故意在召回期限后,提起诉讼索赔,是来者不善,对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影响太大了。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快到了,很多职业打假人为了这个时间点,都纷纷地发起了消费者维权诉讼。职业打假人一直饱受争议,法院的判决也是两极分化,一些地方法院不支持职业打假索赔诉讼,理由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然后提出惩罚性索赔诉讼,是一种获取商业利益的投机性经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这种投机行为无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涉事企业造成损害。
支持职业打假行为的法院,理由也很充分,职业打假人能够促使一些生产经营者纠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单个的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不愿意维权,造成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职业打假人能够填补消费者维权的不足,及早发现市场上一些生存经营者产品质量问题,不规范经营,虚假宣传行为,整体上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这些年一些地方对职业打假人给出了否定性限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将“职业打假”列为犯罪行为,并将职业打假人列为扫黑除恶整治对象。深圳市《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委员会,受理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发行职业打假人提出十倍索赔,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一些地方法院出台意见,明确不支持职业打假行为。更有甚者,一些职业打假人在拿到企业惩罚性赔偿后,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食品说明书,标签的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不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上述人参月饼 “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量≤3克/天”对人体健康危害有多大?如果说未标注不影响人参月饼的食品安全性质,也就不用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是所有的食品标准,说明书存在宣传瑕疵就一定会造成食品本身不安全,这个需要食品质量安全鉴定来确认。
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反对职业打假行为,主要是出于保护企业生产经营,避免因为过多的惩罚性索赔造成企业破产倒闭,造成失业问题。这种担心不是空穴来风,一旦放开职业打假,短时间内,一个经营者和生产者被几波职业打假人同时盯上,采取大量买进相关商品,然后发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或者一些资本介入投资参与职业打假,发现一些较大品牌企业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者虚假宣传,投巨资购买相关商品,然后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很容易造成涉事企业破产倒闭的。
职业打假行为是好还是坏,这个除了司法机关,地方政府,更多的是需要消费者作出判断。既要反对一些职业打假人过度的投机,对中小企业频繁地采取惩罚性赔偿维权行为,又要看到职业打假行为对消费者维权活动的贡献,对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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