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男子徐昊楠故意买过期面包索赔遭拒,一审法院判决徐昊楠败诉,认为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留有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指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这正是二审法院支持徐昊楠诉求的主要原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法律并没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职业打假人也属于消费者,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这起案件中,徐昊楠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可以看出销售过期面包的情况很多,而过期面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二审法院判令涉事经营者赔偿徐昊楠1000元并返还商品价款3元,这保护的不仅是刘某的合法权益,更是千千万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治这些不法商家,增加他们的违法成本,使他们不再做违法的事情,这正是制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
进一步说,职业打假人虽与普通消费者有所不同,但在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意愿低的现实面前,职业打假人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客观来看,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监督甚至执法力量的有力补充。
此次法院“力挺职业打假”的判决,是为消费维权撑腰,具有司法示范意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激励职业打假人及普通消费者在面对不法商家时能够挺身而出、积极维权,才能给不法商家“致命狙击”。法院“力挺职业打假”的判决,本身就是公平公正的一次判决,从判决产生的社会效果来看,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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