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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维权”背后疑点重重
作者:打假 发布时间:2021-01-22 09:39 阅读次数:
 
随着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增大,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些买家:他们并非单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求而购买商品,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通过大规模采购瑕疵商品、利用商家漏洞,打着维护自身权益的旗号,对商家进行高额索赔。有些人甚至将商家告上法庭,利用诉讼权利,上演维权与恶意索赔的戏码。近日,经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提请苏州市检察院抗诉,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撤销原审判决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221260元的内容。
卖家被判十倍赔偿22万余元
“被申请人重复购买涉案产品用于多次起诉牟利……”2018年10月,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收到一份由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寄来的监督申请书,该公司申请对张家港市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监督,依法免除其惩罚性赔偿责任,即所售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款。
原来,2015年年底,被申请人许小军(原审原告)曾分5次在天猫商城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经营的旗舰店购买了37盒“2H2D黑玛咖秘鲁玛卡精片”,共计花费22126元。后许小军认为,该产品违规添加配料“L-精氨酸”,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于是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212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21260元。
依据卫生部相关规定,“L-精氨酸”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而许小军向法院提供的上海某化工技术服务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却显示,涉案产品含有360毫克/千克的“L-精氨酸”。据此,张家港市法院认为,应按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法院判决支持许小军的诉讼请求。
销售方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是关键
食品医药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国家形象和企业利益。承办检察官发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系惩罚性赔偿,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是有前提的,即为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仍然予以销售,主观上系明知而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过错。
那么本案中,销售者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有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是否在销售时明知“2H2D黑玛咖秘鲁玛卡精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察官认为,这是认定该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关键点,于是立即与申请人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过反复沟通,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批次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合格卫生证书、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以证明其作为销售者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查验义务。
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一般销售者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并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中“明知”的主观故意,故不适用该条惩罚性规定,许小军要求申请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缺乏充分依据。
消费者疑点重重 检测单位不具备资质
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在自证合法的同时,对许小军的诉讼动机提出了质疑:“许小军除了在我们公司购买外,还多次、重复在其他公司购买这个产品并分别提起诉讼,而他用于起诉的那份检测报告也有问题!”
检察机关在向上海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后,证实上海某化工技术服务公司并不具备食品检验资质,所出具的涉案检测报告上并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章,不具备社会公正性。因此,涉案检测报告上的结论确实不可信,这进一步说明许小军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请难以获得支持。
经过认真的审查和详实的分析论证,张家港市检察院于2018年12月,依法向苏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苏州市检察院予以采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于近日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支付十倍赔偿金221260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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