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 打假虽是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客观上有利于打击不良商家、净化市场环境,总体上看,弊大于利。
前不久,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职业打假人索赔的茶叶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原告谢某曾以类似情形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其为职业打假人,同时由于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影响食品安全并对其造成了误导,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职业打假虽是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客观上有利于打击不良商家、净化市场环境,但总体上看,弊大于利。
其一,职业打假是通过恶意维权实现非法牟利的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但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近年来,职业打假人以恶意举报为名行非法牟利之实,已逐步由正当维权异化为非法牟利。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甚至利用投诉举报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不仅影响经营秩序,而且挤占和浪费行政、司法资源,影响真正需要维权的消费者。
其二,职业打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职业打假人并非因为受到欺诈而遭受损失,而是希望抓住商家的漏洞,故意购买大量超出日常消费需要的商品,或者同时在多个地方就问题商品进行多次投诉举报或起诉等而牟利。
其三,职业打假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近年来,职业打假的负面影响呈现日渐增长的趋势,这表现在职业打假的对象主要是管理较为规范、产品质量有保障的大型超市和企业,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外在形式方面。职业打假打击了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不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明确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职业打假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市场,归根结底还是因为部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虚构标识或者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等违规违法的情况。
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防范职业打假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出台政策,对认定生产者、销售者构成虚假宣传、虚构标识等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让职业打假人没有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生产者、销售者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加强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严格把好商品质量关和标识关,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作斗争,铲除职业打假赖以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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