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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文物泛滥,究竟何时“打假”?
作者:打假 发布时间:2020-11-24 09:40 阅读次数:
 
随着公众精神文化需求持续增强,文博热不断升温。一些地方却趁着这股热潮打起文物“歪主意”。地处南方的巍峨“长城”、不在陕西的“兵马俑”军阵……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规模庞大的复建仿建文物。其中不乏粗制滥造、讹传历史者,却借假生财,甚至打着真文物名号建成景点吸引游客。
旅游业近年来成为各地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不是每个地方都有独特的旅游资源,也不是每个地方都善于发现、善于开发旅游资源。所以,复制、仿造其他地方的知名文物,成为一些地方发展旅游的捷径,但山寨文物很难真正引起游客兴趣,只是让部分游客一时好奇罢了,而假文物传播的是失真信息。
让人难理解的是,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很高调,但山寨文物却未引起足够重视。比如安徽太湖县旅游景区山寨“兵马俑”几年前就引发关注,但今天仍未受影响。可见在文物打假方面目前缺乏有效手段,山寨文物的长期存在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误导游客,干扰传统优秀文化传播,甚至影响国家文旅形象。
比如2017年,欧洲某国举办展览,称“引进了170座兵马俑全尺寸复制品”,这违反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给国外参观者造成非常不好的印象。再如,河北省一处创意园建山寨版“狮身人面像”遭到埃及文物部门强烈反对,也会影响国家文旅形象。所以,应该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一样打击山寨文物。
这种打假要想取得成效,关键在于两招。首先是完善相关制度。虽然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复制、拓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但一些地方以影视城、旅游项目等名目仿制仿建,规避了这一规定。所以,《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还应把其他名目和形式的仿制仿建纳入审批。
更应该及时完善国家《文物保护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即明确把山寨文物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以便增强法律约束力、震慑力,同时为执法、维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之所以未对山寨文物形成有效约束,甚至是否违法、侵权还存在争议,主要原因是法律尚不完善。
其次,被侵权的文物保护机构要勇于维权。《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拥有知名文物的所有权,相关文物保护机构则受国家委托管理。所以,所有被侵权的文物保护机构都应该主动维权、善于维权,让侵权的山寨文物建设单位付出相应的代价。
然而,大部分被侵权的文物保护机构对侵权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仅见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在2017年表示,决心维护自身权利,已经着手准备对安徽文博园和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山寨展览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展览、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但至今并没有看到下文,究竟是没有采取实际行动还是维权失败?
希望从立法者到执法者,再到被侵权文物保护单位,都能看到山寨文物堂而皇之展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及时解决目前文物保护存在的短板。这既是对知名文物负责,也是对游客负责,还是对国家文化和旅游形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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