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下称《条例》)出台后,当地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大幅减少。但地方是否有权限制职业打假?近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出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下称《案例选编》)给出了回应。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前述条例不存在超越立法权限、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问题。“但是《条例》第97条规定,仍然较为笼统简单,覆盖了一些不属于敲诈勒索的投诉、举报行为,不利于打击假冒伪劣。建议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适时加以修改完善。”
鉴于存在恶意索赔等道德风险,以及有浪费行政、司法资源之嫌等弊端,对于职业打假,近些年无论在法律规制,还是现实层面,都有明显的“降温”迹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对职业打假的限制其实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不过,限制职业打假,是要遏制职业打假所衍生出的负面问题,实现扬善抑恶,而不是一概否定它的积极作用。毫无疑问,此次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回应,是对这一价值立场和立法导向的重申。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是全国首个地方性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从立法程序上看,经济特区立法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变通,《条例》对职业打假的限制,“不存在超越立法权限、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问题”。
但是,其97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条例》的这一表述有打击面过大之嫌。
比如,到底何谓“合理消费”?“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的投诉举报都“可以终止调查”,则几乎是对职业打假完全关上了大门,而不仅仅是“限制”。
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话说,这覆盖了一些不属于敲诈勒索的投诉、举报行为,不利于打击假冒伪劣。因此,“建议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适时加以修改完善”,这一提法无疑是中肯而必要的。
事实上,该条例自2018年5月开始施行以来,已历两年有余,应该说会有不少的“实践经验”反馈。
比如,在食品领域职业打假行为大幅减少之余,一般正常的举报投诉有否下降?食品领域的假冒伪劣或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是否真的得到有效遏制?
对这些关键问题予以科学调查和评估,有利于客观审视《条例》相关条款的利与弊。也就是说,全方面限制职业打假,是否真的对于地方食品安全带来正向影响,应该有及时的评估,并据此对相关条款予以调整。
当然,此次《案例选编》的回应,不只是对《条例》的一种纠偏建议,也为其他地方的立法、乃至整个社会理性看待职业打假提供了一种“权威声音”。
如回应所示,限制职业打假,应该是要着力限制那些属于敲诈勒索性质的投诉、举报行为,而不是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另外,回应也明确,对职业打假的过度限制,将“不利于打击假冒伪劣”。一句话,既要看到职业打假可能存在的问题,但也不能因为有问题就“一刀切”对职业打假说不。
跳出深圳的《条例》来看,到底如何平衡好职业打假的利弊,目前在立法和执法上,还有待更明确的界定。有业内专家强调,应对恶意索赔和职业打假进行界分,恶意索赔并不同于职业打假,目前在执法和司法领域仍存在混淆二者的情况。
在这个意义上,要最大程度发挥职业打假的正向作用,又精准遏制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与行政、司法成本,显然不只是深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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