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刘某买“问题”海参索赔“退一赔十”案作出再审判决,再审法院认定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不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判令被告方向刘某退还货款,不支持十倍赔偿。案情虽有波折但并不复杂,倒是因为刘某的身份,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这个话题,又引起了业内关注。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王海打假算起,职业打假人进入公众视野,已有二十多年。但至今,如何用法律的标尺去衡量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依然有争议、有分歧。事实上,伴随着食品行业的发展,和规范行业的效果相比,职业打假的“副作用”和“负能量”日益凸显,其根源就在于“职业”二字。
在市场流通过程当中,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是消费者,买假也是一种消费行为,诉讼索赔也是依法行事,但是与普通消费者遇假维权不同的是,职业打假人是把打假获利作为谋生的手段,一旦打假成为了职业,打假人为了生存,自然不会按照规范的举报程序操作,而是不以需求为目的刻意寻假并大量买假,利用法规索取经济赔偿,如此这般,打假就成为了一项业务,一桩生意。其打假行为就异化成为恶意的牟利行为,职业打假人对于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运用也必然跑偏。其结果是打假要么成为无理取闹,要么变为敲诈勒索,其作用是阻滞了行业,干扰了监管,误导了消费。如果任其野蛮生长,职业打假人必然会成为行业中一股灰色偏黑的势力。
必须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初衷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企业的规范成长。也必须看到,职业打假在客观上,是以合法的方式遏制企业的不法行为,但是更应该看到,高速发展的中国食品工业早已经跨越了“王海年代”,不造假已经成为企业低头俯视的底线,高质量发展才是行业追求的目标。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职业打假却从当初助力行业进步的手段,变成了制约行业违法的方式,而今正在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在新时代,打假需要的是企业的责任,需要的是专业化的监管,需要的是消费者的觉悟,而绝不是职业打假人的江湖纵横。
职业打假人之所以能够活跃,原因在于其行为都是游走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之内,然而,守法是生存的底线,绝不是发展的动力。同时,司法行为也在与时俱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很多像购买“问题海参”的刘某一样败诉法庭,职业打假已经遭到越来越多企业的抵制和唾弃……种种迹象表明,虽然职业打假未被法规禁止,但是打假行为走向规范,职业打假人淡出市场,已是大势所趋。
造假和打假会在行业中一直存在,博弈也会不断升级,但是这并不会阻止职业打假人“淡出”的进程,劣币需要良币来驱逐,未来的市场规范的第三方力量,将会来自于民间的志愿者,他们有自己获得收入的职业,有去伪存真的消费需求,有推进行业进步的公益心,有和监管部门沟通的能力,有一定的消费知识,他们的打假的主要方式是向监管部门举报,而不是以获利为目的购买非用于消费需求的假货,他们可以获得职能部门的奖励和法律支持的赔偿,但是打假的目的共治良好的市场,一旦这样的志愿者队伍成长壮大,就会形成替代职业打假人的新势力,而在当前,培养这样的力量,为行业健康发展和百姓安心消费创造更加优化的环境,也是冲刺小康路上,监管部门需要完成的新任务。而企业需要做的,就是在职业打假人为时不短的“淡出”过程中,把自身的品质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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