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维权违法必被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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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打假公司 发布时间:2019-12-09 13: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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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公司近年来,随着公司产品社会和市场地位的不断提升,频繁遭受假冒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厂商为牟取私利,置法律和社会责任于度外,制假售假、经销质次价低的产品假冒“华美”牌橡塑保温材料和专用胶水。我公司为了打击假冒,成立了维权办公室,建立打假机制,联合各地执法部门查处不法商贩的假冒行为。2009年以来查获一批假冒案件,给不法分子以重拳打击和震慑。
现选择其中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2009年6月27日,我公司接到举报,称在江西省南昌有假冒我公司B1级橡塑保温板。公司维权办人员于次日前往江西南昌,在南昌高新开发区百士德建筑工地发现有数批假冒产品,立即向当地工商局报案,经调查取证,假冒产品为上海天目建筑安装公司和徐州设备安装公司从南京××公司购进,共计800多立方米,涉案金额70多万元,而南京××公司的货品来源于河北大城县张××。因此案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交由公安机关查处。南昌经济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大城县公安局立案侦察,对在逃的张××、××公司负责人网上通缉。
案例二:2009年11月7日,我公司接到举报,称在张家港市有假冒我公司产品。公司维权办人员迅速前往张家港,在张家港塘桥镇大润发工地发现正在使用的假冒我公司的橡塑保温板,共计110立方米,向当地工商部门报案。经查,此假冒产品是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定购。
上海××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人李××在案发后积极与我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12月2日赔偿我公司捌万元,其余行政处罚及相应责任自行承担。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公司明知是假冒产品依然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处罚:1、没收侵权产品;2、罚款人民币28万元。
案例三:2010年4月18日,我公司接到举报,称在广州有假冒产品。公司维权办人员前往广州市车陂路赢富五金装饰建材南区62号,经明察暗访,确定销售假冒我公司B1级橡塑保温板准确地点和库房,这家公司为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后向当地工商所投诉,执法人员在其仓库查获印有我公司商标、厂名的假冒产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因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并及时与我公司沟通,承认错误,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处罚:1、没收侵权产品;2、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四:2010年6月17日,我公司接到举报,称在天津有假冒我公司产品,公司维权办人员立即前往天津塘沽港口医院工地调查,发现假冒橡塑板50余立方米,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经查,此假冒产品为在天津××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购买,但该公司不能提供货物来源,最终工商部门也没有查到送货单位。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和工商部门规定,不能说明假冒产品来源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应承担相关责任,或以“故意销售使用假冒产品”论处。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沽分局于2010年6月24日依法对天津××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出处罚:1、没收侵权产品;2、罚款人民币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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