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公司:前有“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阿里京东双十一商标大战”事件搅动一阵商标风云,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侧目。而前不久,广州某地法院一起案子,又引发了知识产权界的热烈关注:当企业名称权遇上商标权时,又是否构成侵权?
事情的起因是在1999年,陈某权开设了一家名为“石坑烧鸡场”的餐饮店,以“特色烧鸡”为招牌,经过二十多年的经营,得到了市场的认可,拥有一批忠实的客户群体。在当地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后来在2019年时,陈某权的妹妹陈某梅开设了名为“石坑美食店”的餐饮店,而后在2020年6月16日将店铺名称变更为了“石坑烧鸡世家美食店”。
而此时,有一家公司将“石坑烧鸡场”注册为了专用商标,于是该商标权人威某就联合陈某权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陈谋梅告上了法庭,那么此案中陈某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权条件呢?我们可以看一下案情的经过。
在法庭上,陈某梅作出了两点陈述。第一:我与陈某权是亲兄妹关系,2008年开始我就承租了陈某权的场地进行经营,已经做了13年,“石坑烧鸡场”的名气是我的功劳。
第二:石坑烧鸡只是特色之一,还有很多粤式小炒,至于消费者主动选择到我的店消费,那是我十多年来苦心经营的口碑,并非我故意误导。
法官听完陈某梅的陈述后,经考虑后决定,对于原告威某公司要求陈某梅停止使用“石坑烧鸡”或类似字样作为字号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不过鉴于威某实业公司已经在包括餐厅、餐馆、饭店在内的第43类上注册商标,陈某梅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也应该对该商标进行合理避让,完整、规范使用自身企业名称“广州石坑烧鸡世家美食店”。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有专业法律人士分析称。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各自有其权利范围,均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产生冲突时,也应根据在先权利原则确定所要保护的权利。
而从“石坑烧鸡”的形成及发展历史来看,“石坑烧鸡”标识自1999年起即由陈某权开设“石坑烧鸡场”时使用,“石坑”是广州当地某个村落的名称,“烧鸡”指的是一种食物名称。2008年至2020年1月期间,陈某梅从陈某权处租赁前述“石坑烧鸡场”进行经营。可见,陈某权及陈某梅对“石坑烧鸡”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均做出一定贡献。
威某公司、陈某权虽然主张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威某公司系独立法人主体,陈某权最初开设“石坑烧鸡场”的事实以及对“石坑烧鸡”品牌知名度、美誉度的贡献情况,与威某实业公司无关。因此,陈某梅使用涉案企业名称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各自有其权利范围,均受法律保护。但如何正确使用这些权利才是权利人应当考虑的问题,只有合规合法经营,才能打造出消费者喜爱的产品,铸就“老字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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