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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订媒体互动会现“唇枪舌剑”
作者:打假 发布时间:2020-11-04 11:56 阅读次数:
 
昨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会上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著作权法》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他强调草案并非“恶法”,认为公众存在误读。
互动会现场,唱工委代表宋柯也到现场参与讨论,他认为第60条、70条必须删除。
争议一
46、48条是防垄断促传播?
修改草案46条在原有法律基础上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对此王自强解释,是因为“法定许可”的国际惯例中并没有这一条,“录音过程实际上是再创作”。
他称,该条款是为了让不同的录音公司来演绎作品,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在加强保护著作者权利的同时也有利于作品传播。“世界各国的条款都没有给音乐作者保留著作权,只要出版后其他人就可以进行录制,只需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报酬。”
此外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王自强透露,日本、韩国等规定都是3年,“但日本的规定是被强势著作权人给左右了,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为了避免大唱片公司垄断所以选择了以3个月作为期限。”他认为,加上有与46条配套的48条作保障,能提高法律许可的门槛,足够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对于46、48条,宋柯认为,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但书”(注:“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示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但书"是唯一能保证权利的内容,是我们提起诉讼唯一的武器,现在46条把这唯一武器这个取消了。另外在48条直接引向了管理组织,不管是作者引向"音著协"也好,还是唱片公司引向"音协"也好,这条在要防止唱片公司垄断的同时,也给集体管理组织确立了一个双头垄断的可能性,而且是明显的可能性。”
在宋柯看来,60条、70条再次给这种垄断机会,而权利人则因为46条的改变彻底丧失了自己维权的唯一武器。
争议二
音乐人是否必须“被管理”?
对于修改草案会让权利向集管组织倾斜,形成“公权垄断”的质疑,王自强解释称:“版权局和集管组织并无直接的人事联系。国家版权局和五个集体管理组织只存在监管和审批关系。”他认为,著作权人并没有了解立法者的意图。
他认为,如果作者的某些权利不被代理,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将成为无音乐的社会,市场将产生乱象。同时,他也指出,不是每项财产权都纳入集体管理制度。
另外,针对“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被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问题,王自强解释称:“这是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对此不仅美国有如此规定,欧盟也规定了。”
在宋柯看来,草案70条越过了刑法对权利人的保护,对于“只要之前跟他签过合约就可以随便用所有的内容”这一规定极为反对。至于69条关于互联网使用权的规定,他也认为不恰当,“这很容易让它变成在诉讼时的"挡箭牌"”。
他认为,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没太考虑所有权利人(不光唱片公司)的利益,尤其是60条、70条明显过于倾向于集体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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