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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网名应该注册商标吗?可以注册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8-13 16:27 阅读次数:
 
最近,成都美食红人敬汉卿的名字被安徽芜湖的“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给注册了,对方要求不许他再使用这个名字作为自己的网名。这件事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敬汉卿这个网名也是他本人的真实姓名,这个名字他已经用了 22 年,这次却因为被其他公司抢注而面临无法使用或者需要花钱“买自己名字”的可能。应该说,通过注册商标,然后再卖商标来获取利润这种行为是非常普遍的。这种行为要分两种情况来说,一种情况一些人可能拥有不错的文字功力,且脑洞较大,善于根据行业形势发展构思出非常精彩的商标,然后将其注册,之后如果被其他公司相中,他把商标卖掉就可以赚一笔钱。比如“天猫”、“芈月”这些商标都曾是企业花几千万买来的。通过从事这种商标创意赚钱的人很多。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其实并不被提倡。比如我国法律就规定一个商标注册后如果三年没有被使用就会被取消。从道德的角度来说,一个人花 300 元注册一个商标,期待着有一天一转手卖个几十万、几百万。这种行为的动机也属于一种投机的心态。但以上说的这种情况从社会影响来看尚可接受吧。另一种情况性质则要恶劣多了。就是发现一些明星或者网络红人的名字、ID还没被注册,然后自己抢先注册,再向对方索要转让费用。这种行为明显地给人以不劳而获、剽窃的感觉,所以在社会舆论上会遭到普遍的反感。最近几年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迅猛发展,自媒体红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恶意抢注红人网名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近年来,先后有“手工耿”、“美食作家王刚”、“机智的党妹”、“假美食PO主”、“朱一旦的枯燥生活”等知名账号商标都面临被“抢注”,或处于正在被“抢注”的审核进程中。就连新浪微博CEO王高飞的微博账号@来去之间也被抢注为商标。此次注册了“敬汉卿”商标的“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之前已经以红人网名注册了 104 个商标,“落星解说”、“搞笑辣条哥”、“魔哒蒂斯”等博主的昵称都被该公司注册。有媒体报道,之前就有红人被该公司要求支付 35 万元作为商标转让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注册资本仅为 20 元,这更增加了这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的嫌疑。2018 年的 5 月 7 日, 82 版《西游记》中孙悟空的扮演者六小龄童(章金莱的艺名)在其微博上面晒出一封中国工商局的信函。信函是对之前石家庄市东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六小龄童”注册为商标一事的处理结果——“不予注册”。不予注册的理由是:“六小龄童作为章金莱先生的艺名在我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对异议人的姓名权的侵犯。”这一驳回理由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申请的商标是由他人姓名所构成,并且未经本人许可的话,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如系政治、宗教、文化、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构成的商标,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以及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应予驳回。六小龄童是家喻户晓的文化名人,所以他的这个艺名未经他本人允许是不能注册商标的。那么敬汉卿是否可以依据这条法律来要求驳回他人注册自己的名字呢?答案恐怕是不行。我们来看一个案例。Papi酱在互联网的知名度应该是数一数二的吧。Papi酱在 2015 年成名后, 2016 年开始也有一些公司以papi来注册商标,这造成之后Papi酱授权的公司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无法再用“papi酱”注册商标。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不服,就此事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但最终法院在 2017 年 11 月判决驳回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这句话说白了有点扎心,意思就是papi酱的知名度还不够,还称不上特别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以不能要求其他公司抢先注册的商标被撤销。在自媒体领域,知名度能大大超过papi酱的人恐怕没有几个,那么照这个案例来看,岂不是包括敬汉卿在内的绝大部分红人的ID如果被抢先注册了,都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其实并非如此。如果在半年前,恐怕真的是这样,不过今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其中《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这条最新的法律规定,敬汉卿只要证明“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就OK了。目前,对于敬汉卿的遭遇,多家平台都表示将为视频创作者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维护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8 月 5 日,B站就此事回应称不会要求UP主修改昵称,并将为被恶意抢注名称的UP主提供法律咨询。西瓜视频也表示将永远和创作人站在一起,除为商标被恶意抢注的创作人给予法律帮助外,也将为有意注册自有商标的创作人提供专业支持。据了解,西瓜视频已组建专业团队,在过去一年中帮助“西北小强”、“林区大雷”等平台上 17 位视频创作人的 26 件商标进行了申诉维权。不过最后小克还是想提醒大家,我国的商标法是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的,所以广大自媒体内容创作者要想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好还是尽早给自己的账号注册商标为妙。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账号名称都适合注册商标。这里小克附上相关法律规定,大家看看,如果网名不合适的,可以考虑改名……一、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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